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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民办学校退费有了依据
来源: 山西青年报     2009-1-5 15:19:00
 
 1月1日起,省教育厅制定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退费办法》开始施行,符合九种情形将全额退还费用。
九种情形全额退费并加利息
    据省教育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属下列九种情形之一的,民办学校必须退回全部费用及其利息并承担其他合理费用:筹办期招生的;处以停止招生的行政处罚期间招生的;超出许可证规定范围招生的;教育机构刊登、散发虚假广告(简章)的;教育机构未按约定向学生提供教育服务的;因学校要求学生转学或转专业而造成学生退学的;由于教育机构违背诺言,教学管理混乱,致使教学质量不保,或使学生不能正常学习的;教育机构跨学年收费的;因教育机构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或校方造成的其他原因。
开学前申请退费退全额
    开学前申请退费的,退回全部学费、住宿费。按年度收费的学校,入学新生在三个月(含)内因体检不合格退学的,退还全部学费、住宿费。学生自行退(转)学,就学时间在三个月内的退还三分之二;超过三个月但在一学期内的,退还一半;超过一个学期的,不予退费。
    按学期收费的学校,入学新生在三个月内(含三个月)因体检不合格退学的,退还全部学费、住宿费。学生自行退(转)学,就学时间在三个月以内的退还一半学费、住宿费;超过三个月的,不予退费。
    学制不足半年的学校,学生完成60%学时及以下的,按实际学习时间,核退学费、住宿费;完成60%学时以上的,不予退费。学生因故休学的,休学期间,教育机构不得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已收取的,要按实际休学时间折算后退还学生,或转入学生重新入学的学期或学年。休学期满复读,按随读年级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受处分不退学费
    对于学生受校纪处分,被学校开除学籍、勒令退学的、触犯刑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学费不予退还。学生报名后,因各种原因不来登记注册的,不退报名费。代收费按实际开支扣减,退回余额。书籍已订购,但还未发放的,要退还费用;若不退费,应在开学两周内将书籍发放给学生。不得以预留学位费、订金等名义扣减应退费用。
五个工作日内回复
    学生要求退费,应履行一定手续,由学生本人或代理人向教育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出具有关材料和凭证。教育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认为材料不全需要补充的,必须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教育机构受理退费申请必须给申请人回执,注明受理日期。必须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退费的决定。教育机构认为不予退费的应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教育机构认为可给予退费的,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核定退费金额,加盖印章后退费给学生。学生或代理人签字后有效。由代理人领取退费的,其代理人应有合法凭证。
    教育机构应退还学生部分或全部费用而拒不退费的、退费数额未达规定或借故拖延退费的、拒不受理学生退费申请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退还;仍不退还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并在媒体公布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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