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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呼吁建立《教育投资法》
来源:北京商报     2009-1-8 9:13:00
 
    教育经费占GDP的比重,世界平均水平为4.9%,发达国家为5.1%,欠发达国家为4.1%,而我国已经提出了4%的目标,但一直没有实现。对此,教育专家、学者日前纷纷呼吁,要建立《教育投资法》,规定各类教育的投资标准,以解决义务教育、高等教育负债等问题。

  同时,专家表示要以投资教育拉动内需,并确保学校公益属性不变。

  教育财政投入占GDP4%目标仍未实现

  在我国教育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中明确提到,到2010年国家教育财政投入占GDP 的4%。但这“4%”的门槛,我国一直未“迈”过去,到2007年我国教育财政投入仅有3.32%,低于世界各国平均水平。

  在日前的一场网上访谈中,国家教育发展研究中心教育体制改革研究室副主任王烽对此进行了分析,他表示,我国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比发达国家低,发达国家一般在35%以上,而我国虽然一直在增长,也刚刚达到20%。

  另外,“作为中央政府,要有约束地方政府教育投入的标准,各级政府也要有监督和制约。这是要通过立法解决的问题”。王烽说。

  有关教育专家称,按中国现在的国民生产总值水平计算,每提升一个百分点就意味着增加1000多亿元教育经费。

  立法确立教育投资标准

  如何实现4%的目标?北京航天航空大学原校长沈士团在访谈中谈到,我国目前教育投资方式是以项目制为主,即国家财政按照教育项目来确定经费,如免学杂费,免书费的问题、中西部教育的问题等。

  “按照教育项目国家安排拨款,从客观上弥补公共教育投入保障体制不完善的欠缺,增加了教育的投入,但不是一个可持续性的办法,也解决不了我国教育经费投入不足的根本问题。”王烽说,教育投入在财政预算或者政府各项支出中所占比例多少,目前我国还没有法律程序的明确规定。

  对此,沈士团呼吁国家对教育进一步立法,“目前《教育法》的规定符合国情,但实践证明,这些规定过于原则,欠缺操作性,各级政府对教育经费预算拨款往往存在随意性”。沈士团认为,为使教育投资规范化、法制化,建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制定《教育投资法》。通过立法,明确各级政府的责任,规定各类教育的投资标准,使教育投入有法可依。

  同时,他进一步说明,建立《教育投资法》后,根据中央和地方“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在财政预算中把教育投资单独立项,真正保证经费增长,“这也是对《教育法》的一个补充”。

  据了解,目前我国还存在解决义务教育、高等教育的负债问题,一些地方的高等学校负债问题还很严重。同时,职业教育发展也存在职业学校扩大招生规模,但办学条件没有提高,造成现在低水准运转的现象。

  以投资教育拉动内需

  沈士团认为,要以投资教育拉动内需。他表示,从我国各个省市2007年所公布的“生均”教育事业费情况中看,从小学、初中、高中一直到大学,生均教育事业费不平衡,同时也很低。除北京、上海、天津、广东和浙江这5个省市以外,其他地方的差别很大,有的地方是非常低。

  “所以我一直有一个想法,也是多次建议,首先要使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工资水平,能够达到教育法规定的相当于当地的公务员的水平,如果这一条能够达到,那它对实现GDP4%的目标贡献将非常大。”沈士团说,这个群体的消费是理性的,物质消费能力强,他们是拉动内需很好的一个群体。

  不应以产业化解决教育经费问题

  而对于“以产业化解决教育经费投入不足”的提问,王烽表示,“这不是一个好办法”。他认为解决教育经费投入问题,应在制定国家发展规划时优先考虑教育发展,把教育摆在优先的战略地位。另外就是靠立法,制定教育投入法或者教育拨款法,从制度上进行约束。 

  如果教育产业化,即无论是公立学校还是私立学校,都过度依靠收费生存,存在商业化的倾向。在我国,这种吸纳教育资金的方式,会造成人们对于学校尤其是公立学校的公益性质的怀疑,导致教师、校长本身信誉的降低。“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多种渠道投入是不可避免的,但公立学校应逐步做到政府投入为主。”

  对此,沈士团也表示,“教育产业化我不赞成”。因为“这不是教育本质的属性”。专家建议,要让教育公益事业真正兴旺发达起来,民间力量向学校投入、捐资,出于纯公益性的目的举办学校。“可以用一些市场的手段弥补公益事业投入的不足,但是要确保学校的公益属性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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