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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出台 保留三补贴
来源:现代快报     2009-9-28 9:09:00
 
    昨天,由南京市人事局、财政局、教育局拟定的《南京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正式通过市政府批复,从今年起,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开始领绩效工资。据悉,按照江苏省的要求,本月30日前,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将基本兑现。

  规范特殊岗位津贴

  《办法》规定,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要与清理归并津贴补贴相结合。工作人员现行常规性和一次性津贴补贴项目,以及单位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或奖金需全部进行清理归并。归并后,统一实行绩效工资。

  国家将对特殊岗位津贴实行统一管理。除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建立的教龄津贴、特殊教育补贴和国家规定的特级教师津贴仍按国家现行规定的范围、标准执行外,各部门、各单位在国家规定以外自行规定或自行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的一律取消。

  经批准执行的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上下班交通费、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等三项改革性补贴项目,予以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自行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不得提高现行标准和扩大实施范围。实施绩效工资后,各单位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

  初中和小学班主任另补贴400和300元

  据介绍,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其中,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

  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由同级政府人事、财政和教育部门按照同一行政区域同类人员实行统一发放标准的原则确定,一般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0%,由学校建立分配办法。

  基础性绩效工资,一般设立岗位津贴和生活补贴两项,其中,对地处偏远、条件艰苦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增设农村教师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在项目设置上,可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班主任津贴、一线骨干教师津贴、超课时津贴和教育教学奖励津贴等项目,也可自主设立符合学校特点的其他项目。其中,市直义务教育学校班主任津贴标准区分初中和小学两个阶段,分别按每人每月400元和300元的标准。

  绩效工资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

  《办法》还规定,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具体发放方式按地方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实行绩效工资统一发放的地方,基础性绩效工资按规定程序直接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奖励性绩效工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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