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了解到,针对部分地区和中小学校存在乱补课、乱办班、乱招生、乱收费、乱订滥发教辅资料等办学行为不规范的突出问题,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于8月13日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实施意见》。
意见中规定:严禁学校占用节假日、双休日、寒暑假和课余时间组织学生补习文化课或上新课,更不得收费上课和有偿补课;严禁学校和教师以各种方式组织安排学生接受各种形式的有偿补课或参加各种形式的补习班、培训班等;禁止中小学校、幼儿园、大中专院校为社会上各类营利性补习班提供教学设施和场地。各级各类中小学校不得组织学生统一征订教辅资料。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免试就近入学。公办小学、初中和公办学校举办或参与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不得违规提前招生和举行任何形式的选拔性考试。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允许向学生收取任何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保险费在学生自愿前提下由保险公司直接收取。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要继续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义务教育中小学校服务性事项规定》的有关精神,不得随意增加服务内容并强行收费。高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多收部分及时退还,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不得从中牟利 。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还设立了自治区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举报电话:(0471)6203730、6203721,对违规典型案件将予以曝光,接受舆论和社会的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