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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义务教育阶段民办校招生不得考试
来源:成都日报      2009-12-24 9:21:00
 

  成都市教育局昨日发出《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中小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规定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录取学生时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考试和测试,不得以奖学金、知识竞赛等考试为名,变相进行义务教育段统一招生考试,不得以奖学金、知识竞赛等考试成绩作为录取学生的依据。据悉,民办学校招生计划从明年起将实行核准制。

  成都市民办学校规范招生工作将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实行归口管理——各区(市)县教育局负责所主管的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的全面管理,市管民办学校由市教育局负责规范招生工作的全面管理。成都市教育局规定,规范民办学校招生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教育局长、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局长和分管校长是第二责任人。

  毕业考试前严禁民办学校招生

  规定——

  在成都市小学毕业考试前,民办学校一律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小升初提前招生。在初中毕业考试前,民办学校不得进行初升高提前招生,也不得采用衔接班、预录班、新生军训等方式变相提前招生。

  详解——

  按规定,民办学校的初升高校内指标生需按照当年的招生政策,坚持学生、家长自愿的原则,规范操作程序,严格进行政策公示和结果公示,畅通监督、投诉途径。 

  不准以奖学金测试为名搞招生

  规定——

  成都市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不得举行任何与入学挂钩的选拔性考试和测试,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奥数”等学科竞赛成绩与“小升初”挂钩。

  详解——

  按规定,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录取学生时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考试和测试,不得以奖学金、知识竞赛等考试为名,变相进行义务教育段统一招生考试,不得以奖学金、知识竞赛等考试成绩作为录取学生的依据;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或以其他方式索取学生的各类学科竞赛成绩和证书,也不得凭借“奥数”等学科竞赛成绩向学生发预录通知、邀请函等。

  鼓励尝试微机排位控制大班额

  规定——

  成都市教育局鼓励民办学校在义务教育段招生时拿出部分招生计划,尝试在自愿报名的学生中进行微机排位招收新生。

  学校可通过《学生成长记录手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及面谈等方式,了解学生平时的学习情况、综合素质、兴趣特长等。

  成都市教育局要求民办学校按规定从起始年级开始,积极控制好班额,并逐步建立起控制大班额的长效机制。因大班额招生所引发的问题,校方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详解——

  民办学校需依据学校办学特色,积极探索科学合理且富有特色的选才方式,积极引导家长将重心放在孩子的全面发展上,形成具有学校特色的、社会认可的、规范的民办学校招生办法,顺利完成自主招生。   

  民办学校招生计划实行核准制   

  规定——

  依据国家规定的校舍标准、必备办学条件要求,在充分考虑学生安全的前提下,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将加强对所主管的民办学校招生规模的管理。依据学校的招生规模(即最大容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民办学校的招生计划。市管民办学校由市教育局核准招生计划。

  详解——

  据了解,民办学校的招生计划(含招生人数、班数、班额等)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不得随意变更招生计划自行招收学生。学校需严格按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招生计划进行招生,因特殊原因突破计划的,学校须提交书面申请,采取先报批,后招生的办法进行。   

  学校不得作小升初等升学承诺   

  规定——

  民办学校的自主招生办法、招生广告及招生简章等需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实施。民办学校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夸大宣传,不得宣传学校中、高考成绩排名、重点率、升学率、“状元”等情况,不得作小升初、初升高等方面的升学承诺。对违规进行招生宣传的民办学校,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学校及时纠正或停止不当宣传。因违规招生宣传造成的不良影响和后果,由学校承担相关责任。

  详解——

  对民办学校违规招生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对个人违规的,由所在学校或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直至行政处分;对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和纠正违规招生的教育行政部门,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撤销荣誉称号等处分并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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