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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继续教育每年不少于12天
来源: 天山网     2008-11-17 9:45:00
 
    11月14日,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厅了解到,从2009年1月1日起,新疆首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开始施行。

    按照规定,从明年起我区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脱产学习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即72学时。继续教育的实施周期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周期一致,学习时间可集中使用,也可分散使用。接受继续教育形式多样,可参加进修班、培训班和研修班,或在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修,或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或出国(出境)进修、培训等等。

    按照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保障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期间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等待遇。

    自主择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也被纳入到《条例》“保护”范围。

    截至目前,全区在职专业技术人员达46.3万人,全区共建立继续教育基地108个,每年约有5.3万名专业技术人员接受各种形式的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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