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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独生子女家庭规避社会风险
来源:光明日报      2007-7-12 10:07:00
 
   编者按:九三学社专家调研后认为,长期以来,独生子女家庭为人口、社会经济和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尽了义务。以北京市为例,目前户籍18岁以下独生子女约有145万人,30岁以下独生子女250万人,随着现有基本国策的继续实施,将产生更多的独生子女家庭,甚至两代独生子女家庭。国家应在适当的时候给予独生子女家庭更多优惠、补偿和保障,帮助他们规避社会风险。因此,改革和完善独生子女优惠政策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日前,就公众关注的独生子女家庭的一些隐忧以及如何应对,记者采访了九三学社中央人口与资源环境专委会委员、九三学社北京市社会与法制委委员、改革与完善独生子女优惠政策课题调研组主笔、中国社科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王广州等专家。

    独生子女家庭面临社会风险

    王广州分析:当前,我国生育水平持续下降,以北京为例,城镇妇女总和生育率长期稳定在1.0以下,大大低于2.1的更替水平。2004年全市常住人口出生率仅为6.1‰,已成为全国生育水平最低的地区之一。我们必须看到,现有的独生子女政策带来一些负面问题,与非独生子女家庭相比,独生子女家庭面临着诸如子女伤残、家庭养老等社会问题。

    经估算,北京市目前户籍18岁以下独生子女约有145万人,30岁以下独生子女250万人,随着现有基本国策的继续实施,将产生更多的独生子女家庭,甚至两代独生子女家庭,这部分独生子女家庭响应国家号召,为城市人口、社会经济和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尽了义务,理应在适当的时候给予独生子女家庭更多优惠、补偿和保障,帮助他们规避社会风险。

    重视“意外伤害”和“家庭养老”

    虽然独生子女家庭的存在涉及两代人,但独生子女家庭存在和变化的根本原因是独生子女父母。独生子女父母是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者,是受计划生育政策影响的利益关系主体。因此,独生子女优惠政策必须以独生子女父母为中心,针对独生子女家庭的特殊问题、特殊需求、特殊利益和特殊社会关系,应对由于家庭生育选择负面影响的挑战。独生子女优惠政策的对象应始终围绕独生子女父母;优惠政策出发点要始终围绕独生子女父母面临的主要问题;优惠政策的目标始终是围绕改善独生子女父母生活质量。

    重视独生子女家庭养老。随着独生子女父母步入老龄,独生子女家庭养老问题特别值得关注。独生子女家庭结构以三口之家为主,其子女婚嫁后,产生大量的“空巢”家庭。由于家庭社会支持网络的弱化,家庭养老面临更大困难,老年社会保障问题进一步突出。如何妥善解决独生子女父母的老年生活照料问题,是重要现实问题,要鼓励和支持通过社区服务开展家庭养老方式。

    “缩短差距”势在必行

    王广州认为:独生子女优惠政策的主要内容与现实有差距。除了独生子女费外,城镇和农村还有许多地方性优惠政策,如土地承包、就业升学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少生快富等等。然而,如果只选择一项优惠政策,无论城镇还是农村群众,最希望得到的政策都是为独生子女父母养老。城镇有50%以上、农村有54%以上的调查对象认为应为独生子女父母养老提供政策帮助和优惠。

    处于第二位的是为独生子女买保险。尤其是城镇有17%左右的调查对象希望给独生子女买保险,处在第三位的是社会互助,而领独生子女费处在第四位,仅有约10%的调查对象希望得到独生子女费。由此可见,独生子女父母养老和独生子女保险是独生子女家庭的重要选择,而目前无论是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还是独生子女保险都处在很低的水平上。

    儿童意外伤害是比较普遍的问题,约十分之一的儿童受过比较严重的意外伤害。目前儿童意外伤害的费用将近80%是自费,6.1%为肇事者赔付,而由商业保险和学校(幼儿园)保险支付的比例是3%和4.3%。独生子女家庭与非独生子女家庭儿童意外伤害发生的比例有明显不同,独生子女的意外伤害比例为14.80%,非独生子女9.27%。

    建立计划生育公益金

    王广州等专家建议:独生子女家庭为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但是,意外事故的客观存在,不可避免地给一些独生子家庭带来生活上的特殊困难。特别是独生子女家庭遭受独生子女夭折、伤残、重病等情况,尤其需要政府和社会对其进行救助。

    建立计划生育公益金,借助社会性的公益金制度,采取政府投入、社会捐助等形式筹措资金,重点对一些有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在生活补助、养老保障等方面进行社会救助。将独生子女费转为独生子女意外伤害和父母养老保险的一部分,提高独生子女费支出的实际效用,对独生子女未成年阶段和独生子女父母养老阶段实行“双保险”,增加独生子女家庭抵御突发事件和持续养老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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