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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回归十周年前夕专访最高法院副院长黄松有
来源:新华网     2007-6-30 8:40:00
 
     新华网北京6月29日电(记者 田雨)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区在“一国两制”方针下开展司法协助与交流,取得了明显成效。香港回归十周年前夕,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

    记者:“一国两制”下开展司法协助有何重要意义?

    黄松有:1997年,中国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成功地实践了“一国两制”的伟大构想,开创了一国之内不同社会制度、法律制度共存之先河,得到了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全国人民的衷心拥护和国际社会的普遍好评,为实现祖国完全统一,创造了宝贵的经验。

    按照基本法的规定,香港特区保持原有的社会制度长期不变,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实行不同于内地的法律和司法制度。内地和香港特区只能在其各自的司法区域内行使管辖权,一方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不能当然在另一方具有法律效力,而需通过司法协助的方式得以实现。在一个国家两种法律制度的条件下,妥善解决不同法律区域间的司法协助问题,是“一国两制”事业这一崭新历史课题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一国两制”方针在司法领域的贯彻落实,关系到依法保障内地与香港的社会稳定和和谐发展。因此,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区之间的司法协助工作具有十分广阔的前景和非常重要的意义。

    记者:香港回归祖国十年了,与内地开展司法协助达成哪些共识?

    黄松有:十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在与香港特区通过研究、探索和积极磋商,在相互提供司法协助方面就以下几项原则达成了共识:

    第一,坚持“一国两制”的原则。要有“一国”观,“一国两制”的基础和前提是“一国”,没有“一国”就没有“两制”。国家主体的社会主义这“一制”的存在和巩固,是香港、澳门资本主义这“一制”的存在巩固的条件和保障。同时又要有“两制”观。对于法律制度等方面的差异,需本着相互尊重、求同存异的态度正确处理。在处理司法协助的具体技术性问题时,提倡换位思考,兼顾双方的利益,以最大的诚意不断拓宽司法合作领域。

    第二,坚持“平等协商,循序渐进”的原则。对于合作的内容和程度,不强求一步到位,可以先设计出基本的合作意向,成熟多少解决多少,成熟到什么程度就解决到什么程度,由点及面,由易到难,在合作中增强彼此信任,加强相互理解。要开拓思路,大胆创新,努力发展“一国两制”司法协助的新成果。

    第三,坚持“相互尊重、互相信任”的原则。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区之间的司法协助,不存在国际司法协助中的主权因素、外交因素,相比国家之间的司法协助而言,更应当做到简便、高效,更应当考虑到维护各地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方便当事人诉讼,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

    最后,考虑到特区的国际化特点和特殊的历史因素,在符合“一国两制”的原则下,可以考虑参照适用特区国际司法协助的一些做法和准则,借鉴有益的成功经验。

    记者:司法协助取得了哪些成效,在具体落实方面有哪些成果?

    黄松有:内地与香港特区根据所达成的共识,在实践中确立并建立了“一国两制”下内地与特区司法运作的新模式。按照这一模式,对有关的司法协助事项,按照香港基本法第九十五条关于“特别行政区可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通过协商依法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区政府共同协商签署有关《安排》,再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香港特区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落实。这是内地与香港特区法律专家和法律实务工作者的一大创造。这个模式充分体现了基本法的规定精神,从制度上确保了司法协助的顺利推进和相关安排的有效实施。

    根据上述模式,十年间,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区已经签署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及《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承认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三个司法协助成果。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区之间的民事司法协助已经顺利地进入了规范化的运作轨道。在香港回归的十年时间里,建立起上述行之有效的司法协助模式,并且实现了上述三个《安排》的正式签署和转化适用,这是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区在“一国两制”方针指引下,严格执行两个基本法的重要成果,这一成果丰富了中国特色的司法体系的内容,同时也为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方针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支持。

    从目前情况看,内地与港澳的司法合作非常顺利,上述《安排》的执行情况已经初见成效。据不完全统计,《安排》实施至今,内地法院委托香港法院送达的司法文书5400多件,香港法院委托内地法院送达的司法文书390多件;在执行仲裁裁决方面,香港特区法院目前已批准执行内地仲裁裁决60余件,内地法院执行香港特区的仲裁裁决10余件。内地与港澳特区在刑事司法协助领域,虽然尚未达成有关《安排》,但是,内地与香港特区关于相互移交逃犯、已判刑人员移管问题的磋商工作已经分别于1999年和2000年启动,由于问题复杂,目前双方仍在积极研究探索。

    在短时间内要求所有涉及两地的法律问题全部通过法律化、规范化的“安排”模式加以解决并不现实,因此,在通过《安排》形式开展司法协助的同时,内地与特区的有关机关也尝试着其他的合作方式。在共同打击犯罪,维护两地社会治安方面,内地与香港特区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及相应执法部门密切合作,定期会晤,互通情报、互派人员协查、证人出庭作证、追缴赃款赃物及协查抓捕犯罪嫌疑人;在调查取证方面,内地法院配合香港有关方面在内地调取证据。为了支持香港特区经济发展,维护香港的繁荣稳定,内地与香港特区在《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两个补充协议的基础上,又签订了新的补充协议。在新的补充协议中,内地承诺内地的法律服务市场对香港特区的开放,将从非诉讼领域逐步扩大到诉讼领域。最高人民法院将根据内地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制定司法解释或者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内地律师执业证书的香港律师,在内地法院代理诉讼及香港大律师、律师以公民身份,担任内地民事诉讼的代理人等事宜做出规定。内地与香港特区的密切合作,对打击涉及两地的刑事犯罪,维护香港特区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持香港特区与内地的治安秩序和繁荣稳定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记者:内地法院与香港特区司法交流取得了哪些成效?

    黄松有:香港回归后的十年里,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十分重视法律界的交流与合作,两地司法界交流不断加强。内地法院900余名法官应邀访问、考察过香港特区;150余名内地法官在香港法学院学习,并取得了香港普通法硕士学位。香港法律界法官、律师及法学院学生近800人来内地法院参观、学习。内地法院与香港特区法律界高层往来十分频繁,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以及地方法院院长访问过香港特区,香港特区终审法院院长、律政司司长、保安局局长也访问过内地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自2004年到目前为止,内地法院已经接待香港法学院学生200余人在内地实习。通过学习,香港学生对内地的法律制度有了一个全新的感受,对内地法律体系与普通法系建立的不同背景有了较深刻的认识,对因不同背景及不同的理念而产生的不同法律制度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加强了对内地法律、法院、法官的认同感,改变了以往对内地法律制度的一些偏见,对内地法律的误解一一澄清,初步理解了“司法为民”的真正含义。

    在“一国两制”方针指引下,通过内地与港澳特区的不懈努力,中国不同的法律区域的司法协助工作取得了开创性成果,并且初步形成了运作良好的工作格局。两地司法交流也不断加强,效果明显。面对当今经济全球化和区域一体化迅速发展的形势,加强一国之内不同法律区域间的司法交流和司法合作已经成为共识。经过内地与香港特区的不懈努力,中国不同法域之间司法协助的领域将不断扩大,前景将更加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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