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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TCL公司实行"负工时制" 劳动监察责令纠正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07-6-30 8:38:00
 

      在内蒙古TCL王牌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TCL)内部推行了6年的负工时制度,最近在职工中引起了极大争议。

    一名一线工人介绍说,厂里生产的是电视机。公司实行8小时工作制。生产淡季里通常任务少,工人们每天实际工作时间就会不足8小时。而这段时间差额就被记为负工时并进行累积。

    她说,有时还有个别情况,如车间停电、生产材料不够等原因致使无法正常生产,其间的工作时间差额也被记成了负工时。到了生产旺季,工人在8小时正常工作时间之外还要加班来偿还此前累积的这些负工时。现在,有的工人欠厂里的工时高达1000多个小时。

    另有工人谈到,为提高生产效率,厂里实行了生产竞赛。干得快的工人提前完成生产量,就可以回家,但不够8小时的部分仍然要作为负工时进行累积。如果工人中途辞职,他们欠厂里的负工时则需要自己掏钱来还清,否则厂里不退还工人的档案。

    关于负工时的偿还方式及相关标准,该厂工人也向记者做了介绍,大体模式是:生产旺季时工人们每天连续工作时间往往达到十几个小时,而厂里只为“偿还”的工时支付每个工时1.8元的加班费。一些工人曾找到公司理论,公司的解释是:“这是公司另外多给偿还工时1.8元的加班费”。

    一位从成都TCL王牌电器公司来这里工作的工人说,在深圳、成都、无锡、南昌等地,都有TCL的分厂。而这些分厂都没有实行这项负工时制度。

    记者了解到,内蒙古TCL是在2001年实行这项制度的。但从今年年初以来,内蒙古TCL待遇大不如前。实际收入大减之际,工人们自然而然地对这一制度的合理性等一系列问题产生了质疑。

    6月19日,该厂保安以负责人不在为由拒绝记者进入。

    呼和浩特劳动监察大队有关负责人说,TCL公司实际上实行的是综合工时制度,每天工作8小时,全额工资、奖金发放。员工不工作期间的工时,被记为欠企业的工时。这种做法,从现行法律法规来看,是可以的。

    “但根据《劳动法》的精神和有关条例来衡量,企业在运行的过程中是走了形的”。这位负责人说,从表面上看,工人是在偿还欠企业的工时,厂方还多支付工人每个工时1.8元的加班费。但实际上,企业这样做是违法的。

    他解释说,根据《劳动法》,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即便是按照呼和浩特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560元计算,公司每个加班工时也应该最低支付工人5.03元。

    日前,呼和浩特市劳动监察大队已经责令内蒙古TCL从7月1日起执行加班每工时最低5.03元的标准。(李玉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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