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以145票赞成,一人未按表决器,高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当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人民大会堂举行劳动合同法新闻发布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李援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职业危害防护”是必备条款
李援说,在新通过的劳动合同法第17条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中,新增加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这一条款。他解释说,一些常委委员和一些地方提出,草案虽然在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告知有关劳动情况的条款中提到这一内容,但认为仅仅“告知”还不行,还应该写入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中,所以我们接受了这个意见。
新增对主管部门不作为的法律责任
李援说,山西黑砖窑的案件,充分表明了有关监管部门对一些违法用工的情况监管不到位的问题。之所以监管不到位,很大程度都在于不作为,在于玩忽职守,在于对这种违法犯罪现象的漠视。现在根据委员们的意见,在劳动合同法的第95条作了这样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实性劳动关系视为合同关系
李援说,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不能够在建立劳动关系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可以给予一个月的宽限期。如果一年以后,仍然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就视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样的规定,就是鼓励和引导用人单位要尽量地多订立长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不会影响外企投资
信春鹰说,在整个法律草案审议的过程中,我们都一再地阐述和坚持这样一个道理,即如果你是一个守法的企业,这部法律不增加企业的劳动成本。如果这个企业是一个违法侵犯工人权利的企业,那么它的劳动成本将大大地增加。
在谈到劳动合同法的制定会不会影响外国企业在中国的投资时,信春鹰认为是不会的,因为一个企业最终的利益和它的效益一定是和它的守法成正比。在任何国家,一个违法的企业,不尊重劳动者的企业,寿命和利润都是不会持久的。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铁饭碗”
李援说,劳动合同法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概念修改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的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换句话说,只要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存在,或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可以解除的。
3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是在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提出续签要续签;二是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是国有企业进行改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连续工作满10年并且离退休时间不足10年的“双十”职工提出续签要续签;三是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后,没有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形,没有患病、负伤,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劳动者提出续签要续签。(刘旭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