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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出台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机构名称不能出现这些字样
来源:     2018-11-13 15:17:00
 

猛犸新闻·东方今报记者 张静/文 沈翔/图

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机构校长应具有5年以上相关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业绩,专职教师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3,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居民住宅、地下室、工业用房、临时搭建和加盖的房屋等不得作为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场所……为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有序发展,11月12日,省教育厅印发《河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明确我省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条件及办学要求,此标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校外培训机构应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

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标准(试行)》由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订,其中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取得教育行政部门许可,在民政部门或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者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中小学生实施的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按照规定,校外培训机构应发展素质教育,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

根据《标准(试行)》,校外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且其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河南省”“全省”等字样。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

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一般表述为XX培训(课外培训、课外教育、辅导等)学校或中心;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一般表述为XX培训(课外培训、课外教育、辅导等)学校(或中心)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且不得使用简称。

对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标准(试行)》亦有明确规定,须为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且信用状况良好。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校长要有5年以上相关教育管理经验

专职教师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3

根据《标准(试行)》,校外培训机构的校长(行政负责人)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教育教学规律,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5年以上相关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业绩;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另外,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所开设培训项目及规模,配备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其中专职教师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3,单个教学场所或教学点的专职教师不得少于3人。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居民住宅、地下室、工业用房、临时搭建和加盖的房屋等不得作为办学场所

《标准(试行)》提出,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符合安全条件的,与培训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其中特别提到,居民住宅、地下室、工业用房、临时搭建和加盖的房屋等不得作为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场所。

另外,校外培训机构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培训场所总建筑面积的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

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根据《标准(试行)》,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按照规定,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市、区)中小学同期进度。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严禁将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相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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