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在读博士生刘某与我市某高校对薄公堂,要求该高校返还在自己离职时强行收取的8000元“培训费”。
今年30岁的刘某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一名在读博士生。2004年,刘研究生毕业后应聘到我市某高校工作,双方仅签订了《就业协议》,未签订《劳动用工合同》。
2005年6月,还在试用期的刘某考上了博士研究生。之后,刘在办理调档手续过程中,高校强行收取其8000元,并以向学生收取培训费的名义出具了收据。
刘认为,自己并非该高校的学生,也未参加过该校组织的任何培训,高校收取这笔费用没有任何法律根据,故将其告上法院,要求返还800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昨日庭审中,该高校的代理人辩称,当初收取的这8000元,实际上是刘未按约履行《就业协议》的违约金,因此是合情合理的。而刘的代理人认为,根据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相关规定,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的高校毕业生,因升学、入伍等原因离开的,不视为违约,用人单位不得收取违约金。
庭审结束后,法院将择日宣判。(记者刘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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