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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中小学收费须进一步规范
来源:     2019-5-30 8:36:00
 

时下,民办教育出现一些问题,需要不断加以完善解决。所谓“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要以规范发展作为民办教育工作的主基调,要认识到规范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有序、科学、健康地推动民办教育发展。

近年来,民办教育中出现一批教学质量优良、升学率高的优质学校,其提供的个性化、差异化、多元化教学服务吸引了大量生源,学费自然水涨船高。目前,民办学校高昂的学费成为不少家长心中的痛。近日,南京市发改委和教育局印发了《关于调整我市民办中小学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要进一步规范民办中小学收费行为,实行分类分档最高限价。

《通知》中把收费标准分为2类(普通班和高中特色课程班)3档,其中普通班小学、初中每学期一档不超过2.8万元/生,二档不超过1.9万元/生,三档不超过1万元/生;普通班高中每学期则不超过3万元/生,高中特色课程班不超过5万元/生。这项政策回应了社会关切,规范了民办教育市场秩序,避免了高收费放大教育焦虑,促进了民办教育规范发展。

可以发现,各地近年来在规范民办教育发展中出台了一系列创新举措,在学校收费方面也多有尝试,此次南京出台的收费政策就是具体表现之一。但与此同时,在进一步规范民办中小学收费行为过程中,有几个问题值得关注。其中之一是,在地方制定民办教育政策过程中,下位法规定与上位法不一致的现象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指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学校自主决定”。众所周知,义务教育阶段不得设立营利性的民办学校,这意味着在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收费办法可以由政府部门制定。但针对民办高中的收费标准,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注意区分学校的属性。也就是说,非营利性民办高中的收费标准由政府确定,营利性民办高中的收费标准则要归还给学校,由学校自主确定。因此,政府在规范民办中小学收费行为过程中既不能缺位也不能越位。

我国民办学校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建立健全,从少到多、从弱到强,形成了层次类型丰富、充满生机活力的发展格局。时下,民办教育出现一些问题,需要不断加以完善解决。所谓“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要以规范发展作为民办教育工作的主基调,要认识到规范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有序、科学、健康地推动民办教育发展。

对于收费标准,由于各地经济发展和教育投入等存在差异,不同层次的教育和学校会产生不同层次的收费,这是正常的,教育费用不可能永远保持一个看似公平的低价。因此,要综合考虑办学成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市场需求、家长承受能力、财政补助水平、教师合法权益、学校可持续发展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并保持周期性稳定。同时,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要履行价格调查、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等法定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这一点要严肃对待,不论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还是营利性民办学校,都要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通过对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规范,抑制住部分学校过分的逐利行为,推动学校在育人使命上有担当、在质量提升上下功夫,着力建设一批特色鲜明、质量过硬、办学规范的民办学校,完善我国教育的基本格局与正常秩序。

(作者系国家教育行政学院教师)

《中国教育报》2019年05月29日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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