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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该对民办教育履行什么责任
来源:     2017-4-1 14:46:00
 

又到一年一度新教师招录考试的日子,偶尔翻看1948年出版的叶圣陶、蔡尚思、江问渔、周予同等著《新教师的新认识》一书,收获不小。

  “教育乃国家事业,原无分公私,因政府力有不及才有私校的创立以承其乏,假如偌大的一个上海市,没有百分之七十以上的私校,则全市的国民教育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必致无法支撑。所以市教育当局对于私校所负的经济责任、督导责任,以及教职员生活保障责任,义无委卸,而对于清寒学生的救济,尤应尽其最大的努力,以保全国家的元气。”

  书中简短的一段话,却令我发散出很多思考:一个地区、一个省市,乃至于一个国家,义务教育及其以下阶段的公办与民办学校的比例是多少比较合适?政府对于民办学校该履行什么样的责任?又如何履责?

  一是政府对于民办教育的规划责任。民办教育必须得到发展,它不仅是一个地区教育类型的有效补充,更是教育选择的需要。但是某一个地区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该是一个什么样的比例是比较好的,是能促使社会、教育和谐发展的?似乎没有定论,书中说到当时上海市的民办学校达到70%,这是否合理?我想,如果这些民办教育是高收费的,那百姓的教育需求一定难以满足,如果是普惠性、公益性的,那民办教育的繁荣其实是保障了普通民众的教育权利。所以,每一个地区通过有效调研,听取各方面、阶层人士的意见建议,加强对公办民办学校的整体规划、同步规划,确定某个地区某个阶段公办民办学校的合适比例,以及探索民办学校不同类型(普惠公益与高收费的,学前教育与义务教育的,专项特色与公民教育的)的恰当比例,同时按照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进行适时动态调整,避免僵化与一成不变,促使公办与民办教育有序发展、错位发展、和谐发展。

  二是政府要切实履行对民办学校的保障责任。办“民办学校”不意味着政府可以当“甩手掌柜”,不需要管啥了。其实,政府要本着“儿童受益”的原则,对那些普惠性质的学校给予相应的保障,或政策,或经费,或人力物力。要通过教育、财政等部门的联合调研,根据所在城市的生活水平、人均收入、公办同类学校的生均事业经费和这类民办学校的实际支出等出台一定的方案和标准,给予学校一定的补助或学生家长一定的经济补偿。诚如书中所述,“市教育当局对于私校所负的经济责任以及教职员生活保障责任,义无委卸,而对于清寒学生的救济,尤应尽其最大的努力”。

  三是说政府要切实履行对民办学校的管理责任。如果说,政府给予民办学校的规划保障、政策保障、人财物保障到位了,做到“放水养鱼”了,那还需要做的就是让这一池鱼享受民主与公平的环境。也就是说,作为公共利益代表的政府要依据现代教育赋予的对民办教育的必要的管理权,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切实规范民办学校的管理,该督导的督导,该质量评估的进行质量评估,看民办学校是否为学生提供品质合格的教育。

  管理形式可以多样,可以借助国内外先进的理念与方式,可以委托第三方,可以借助督学的力量。但管理内容与范围要有效确定,管多了,民办教育失去自主办学权;管少了,政府又有不尽责、不作为之嫌疑。所以,要明确权限与标准,比如对学校设置审批与办学资格认证、学校卫生与安全等常规管理的巡查监督、民办学校劳动用工与教学的合理干预、对学生成长记录或成绩报告方式与内容等的审核,先“广而告之”,明确责任清单、督查方式。

  当然,仅仅是政府明确是远远不够的,需要让民办教育的办学人,从董(理)事会、董(理)事长到学校的校(园)长都能知晓、理解。这之中尤其要加强学校董事长的培训,让他们深入了解政策,吃透精神,理解教育,理解学校办学的实质与价值追求,理解政府对于民办教育的管理出发点,这样政府对民办学校就能实现“最初的‘资源供应者’到中间阶段‘标准倡导者’再到‘问责要求者’的角色转变”,并以此鼓励各方参与民办教育的积极性。

  打开《新教师的新认识》,原本是想从故纸中了解民国新教师的“新认识”的,但没想到引发了自己对民办教育的些许思考,可谓“无心插柳”,柳却在此春“爆芽”。

  (作者徐仲武,蒲公英评论独立评论员,文章第13次入选“锐评”栏目,“故纸新论”系列文章之十一。此为蒲公英评论网站首发作品,转载请务必标注来源,违者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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