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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民办学校今秋起收费自主定价 每次调整原则上至少执行3年
来源:     2016-7-18 11:31:00
 

本报讯首席记者殷雷报道日前,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人社厅3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我省民办学校收费实行自主定价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从本月起,全省民办学校收费实行自主定价,学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学生入学时的学费标准一经确定,在读期间不得提高,每次制定或调整的学费标准原则上至少执行3年。

《通知》明确,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在办学过程中可以向受教育者收取学费(含培训费,下同)、住宿费及国家和省规定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其中,学费、住宿费标准由学校根据办学成本、办学条件、办学特色、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以及学校发展需求等因素自主确定,并按学期或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严禁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统一收取。凡属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畴内的服务内容,不得列为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项目。

民办学校在收费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退)费办法、奖助(减免)政策、监督举报电话等通过公示墙、公示栏、校园网等方式长期向学生、家长及社会公示,同时在招生简章和录取通知书中注明。不得在公示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之外加收其他费用。此外,还应在公示项目中包含其对应的服务内容,如住宿费需包括人均建筑面积、每间入住人数等。

《通知》要求,民办学校学费、住宿费标准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应频繁调整。学历教育学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学生入学时的学费标准一经确定,在读期间不得提高,每次制定或调整的学费标准原则上至少执行3年。非学历教育学费标准须在一个学习(培训)期内保持稳定。学生入住学生宿舍(公寓)后,住宿条件未明显改善的,住宿费标准不得提高。此外,民办高校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并达到规定条件的,可以按有关规定实行学分制收费,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对民办高校学分制收费进行合规性审查和备案。

《通知》自7月13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需要指出的是,民办幼儿园(学前教育)收费仍按《云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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