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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牢民办教育竞争的制度“围墙”
来源: 中国教育报     2016-12-27 16:01:00
 

 新民促法明确区隔了“营利性”与“非营利性”的类别,只要管控得当、引导有方,行政的归行政,市场的给市场,中国民办教育定会在有序竞争中,迎来自我发展的春天。

  据媒体报道,包括广东在内的多个省市已经在酝酿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将会陆续出台。有业内专家告诉记者,赞同修改后的“民促法”对民办教育实行分类管理的明晰界定,但由于营利和非营利性质之间的政策差异,将大大增加选择营利性学校的实际办学成本。因此,值得注意的是,现有学校中的部分学校转移办学结余及经营得利可能将更趋隐蔽。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自始至终,2016年度民促法修法进程备受各界关注。从法律文本上看,无论是廓清概念还是谋划版图,新法若能落到实处,将极大促进中国民办教育由补充性扩大供给的“有学上”,转型为供给侧改革背景下的“有好学校上”,在优质特色高水平多样化教育发展之路上行稳。

  长期以来,我国民办教育基本以“公益性”为办学导向。尽管原先的民促法、民促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提出“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概念,但囿于缺乏配套性落地文件,除个别试点地区(如上海)外,想要在工商部门登记营利性教育机构比较难。而新民促法第十九条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由此,法律光明正大地将民办学校区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类。

  根据新法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能从办学活动中取得收益,办学的结余必须全部用于继续办学;学校终止时,清偿债务后如有剩余财产,不能拿走,只能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而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从办学活动中取得收益,有利润、有结余,可以在出资者之间进行分配;学校终止时,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可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来处理。不过,正如业界所言:一旦民办学校贴上“营利性”标签,显然要面临着较高的运作成本,如税负成本、比如政策成本等。

  据《2016中国国际学校发展报告》统计,国际学校的行业利润率水平基本维持在25%-30%。而部分品牌成熟的国际学校因固定资产折旧极低,入学率和满座率很高,其净利率可达50%。这样的投资回报率,在实体经济反弹乏力的当下,无异于利润洼地。值得注意的是,一旦新法提高了行业成本,“现有学校中的部分学校转移办学结余及经营得利可能将更趋隐蔽”的预言,难免一语成谶。

  眼下而言,当务之急或许有两件事:首先,在“分类制定相应的收费、财政支持、税收优惠、用地政策”的时候,对营利性民校别下手太狠。民校要练就成熟资本运作的本领,得有个放水养鱼期。其次,作为经济主体,在成本利润变化的时候,趋利避害是一种本能。在制订与实施后续政策的时候,要有逻辑上的预见性――既要以严明的制度严防营利性民办学校转移得利,更要以高企的罚单将诸多乱象终结在法律的威慑力里。

  整体来看,新民促法明确区隔了“营利性”与“非营利性”的类别,只要管控得当、引导有方,行政的归行政,市场的给市场,中国民办教育定会在有序竞争中,迎来自我发展的春天。

  (作者邓海建 系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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