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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可自主制定
来源:贵州都市报     2015-9-14 8:13:00
 

    记者昨日从省发改委获悉:我省民办教育收费将有新规,由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三部门制定的《规范民办教育收费行为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暂行规定,我省民办教育收费拟实行三年一调,收费项目需要提前公示,以及收费标准可自主制定等。

    据悉,我省民办教育收费从去年12月1日起,主管部门不再定价,实行市场调节。根据《规定》,我省民办学校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制定。

    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可收取学费(培训费、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收取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民办学校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遵循“学生自愿,按成本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收取,不得从中获利。严禁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

    《规定》包括:民办学校收费标准的调整间隔原则上不少于三年,并要广泛听取学生及家长意见,提前一个学期向学生及家长做好宣传告知。学历教育和幼儿园收费还要实行登记制度。民办学校要在学校网站和学校醒目位置通过公示栏、公示牌等形式,将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投诉电话12358等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民办学校收费可按学年、学期或按月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民办高等学校实施收费,严格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的规定,以及民办学校学生因故转学、退学,以及其他原因终止学业的,学校应按相关规定退还学生学费、住宿费等。例如按学年、学期收取费用的民办学校,如果学生缴费后未入读则全额清退,入读未满一个月的则按收费标准的90%予以清退。按学年收费的,入读超过一个学期则不予清退;按学期收取的,入学超过一学期3/4(含3/4)的,则不予退费。

    目前,《规范民办教育收费行为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市民如有意见或建议,均可反馈至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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