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于8月20日起施行的《兰州市民办教育管理办法》规定,在民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按照规定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类学生同等标准的免除学杂费待遇。
《办法》规定,举办高中层次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举办义务教育阶段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报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举办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民办学校,报市人社行政部门审批。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终止时,审批机关应当协助学校安排学生继续就学。
《办法》要求,市、县区教育及人社行政部门应将民办学校学生的国家助学金、助学贷款和申请获得政府提供贫困生补助等纳入统一管理,给予保障。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对新建、扩建民办学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采取经费资助,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未经备案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