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在线留言
博客 书店 交友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民办教育 >> 正文
站内搜索
今天是 欢迎访问中国教育网新版
民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同样享有免除学杂费待遇
来源:兰州晨报     2015-8-27 6:19:00
 

    已于8月20日起施行的《兰州市民办教育管理办法》规定,在民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按照规定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类学生同等标准的免除学杂费待遇。

    《办法》规定,举办高中层次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举办义务教育阶段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报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举办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民办学校,报市人社行政部门审批。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终止时,审批机关应当协助学校安排学生继续就学。

    《办法》要求,市、县区教育及人社行政部门应将民办学校学生的国家助学金、助学贷款和申请获得政府提供贫困生补助等纳入统一管理,给予保障。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对新建、扩建民办学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采取经费资助,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未经备案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相关链接  
站内资讯搜索:  
焦 点 事 件 人 物 评 谈
  
热点专题
·以传教的热情和坚忍动力发…
·“世界华人艺术大会” 第十…
·国家教育事业十三五规划解…
·教育时评:“老师不敢批评…
·我国首个教育脱贫五年规划…
·评论:教育改革不能总被芜…
·湖北文理学院理工学院招聘…
·中国教育在东西文化激荡中…
·未来5年,广州各区中小学的…
·教育部连续12年开通高校学…
最新快讯
·广西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省教育厅要求培训机构教育…
·石家庄市教育局公布第三批…
·玉溪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伊州区多举措助力大学生就…
·大学生就业容易了,教育部…
·新时代民族地区高校大学生…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修订印发…
·“职教高考”将建立,中职…
·教育厅新规之下,高考难上…
热门推荐
    中国教育家协会 教协会员理事 香港监制
京ICP证000045号-81
中国香港特区政府注册登记号:18159887-030-01-20-3
业务及合作热线:010-64803658
信息发布:bj64803658@126.com欢迎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