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宿迁市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民办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意见》提出,从2015年起,市、县(区)财政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民办学校奖励、补助等支出。
宿迁对民办学校创优提质、年检优秀、获得先进表彰等进行奖励。其中,民办高中阶段学校凡创建成省三星级、四星级的,由同级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0万元;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创建成省级教育现代化学校的,由同级财政一次性奖励30万元;民办幼儿园创建成省优质园的,由同级财政一次性奖励30万元。民办高中阶段以上学校、义务教育学校和幼儿园获得当年年检优秀等次的,由同级财政分别奖励3万元、3万元、2万元。对依法设立且当年年检合格的民办学校,视办学层次给予部分生均公用经费、教育社会保险费补助。其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免学费补助基础上,由同级财政按照不低于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标准的50%补助生均公用经费,并由同级财政补助学校按规定为具备相应教师资格教师缴纳的养老和医疗保险费中集体承担部分不低于70%;对收费不超过公办同类幼儿园标准的普惠性幼儿园,由同级财政比照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给予省优质园100%、其他幼儿园60%的补助。同时,由同级财政补助所有民办幼儿园按规定为具备相应教师资格教师缴纳的养老和医疗保险费中集体承担部分不低于60%;普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由同级财政补助学校按规定为具备相应教师资格教师缴纳的养老和医疗保险费中集体承担部分不低于60%。
为确保相关政策落实到位,宿迁市建立了“四查、两报告”的工作机制,“四查”即市委市政府开展督查、邀请人大政协视察、组织新闻调查、加强民意调查,“两报告”即每年1月底前,县(区)政府及市有关部门向市政府提交上一年度促进民办教育发展自查报告,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向市教育局提交上一年度本区域民办教育发展监测报告,分别由市政府办公室、市教育局公开发布,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评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