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省发改委获悉,我省日前下发《关于放开民办教育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民办教育机构学费、住宿费管理由政府指导价管理方式改为市场调节价管理方式。时间自今年秋季开学起执行。
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制定或调整学费、住宿费标准,由原来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改为由民办学历教育学校自主确定学费、住宿费标准,并实行登记管理。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继续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收费标准,不再办理收费备案。
学校除按登记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和按省规定项目收取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外,不得以各种名目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和收取其他费用。
对民办学历教育收费,由学校自主确定收费标准后,应在收费标准公布执行之日起20日内到有相应监管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收费登记。一经登记,两年之内不得调整收费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