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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拟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
来源:昆明日报     2014-8-8 9:10:00
 

    7日,昆明市委副书记、市长李文荣主持召开市政府第77次常务会,研究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昆明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根据条例草案,我市将按照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对民办学校进行分类登记和管理,并设立与本行政区域民办教育发展相适应的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

    统计显示,截至去年底,我市共有各级各类学校2410所,其中,民办学校966所,占学校总数的40.08%;民办学校在校学生32.3万人,占在校生总数的27.8%;民办学校教职工23446人,占在职教职工总数的29.2%;民办学校专任教师14061人,占在职专任教师总数的21.8%,民办教育已成为我市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我市民办教育的发展还存在政策扶持不配套、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教师队伍不稳定等困难和问题,严重影响和制约了我市民办教育的进一步发展,迫切需要地方立法,突破发展瓶颈。为此,条例草案主要结合我市民办教育的特点作出相应的规范,将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民办教育发展的主要问题。

    根据条例草案,我市将按照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对民办学校进行分类登记和管理,在第六条中规定,民办学校按照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实行分类管理,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参照事业单位的相关政策执行,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参照企业的相关政策执行。实施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明确民政行政部门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登记机关,工商行政部门是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登记机关。使用政府财政经费、捐赠资金举办的民办学校不得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

    条例草案还对不同类型的学校在收费管理、土地政策、税收和信贷政策上分类扶持。同时,加大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力度,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事业的投入力度,建立和完善政府补助机制,设立与本行政区域民办教育发展相适应的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并随着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逐步增长”。在加强对民办学校教师的权益保障方面,对民办学校教师人员流动、人事代理、工资发放、社会保险等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的事项作了具体规定。

    条例草案中还建立了风险防范和督查问责制度,规定:“民办学校应当设立风险保证金,用于民办学校发生意外事故或其他突发事件的处理。风险保证金属于民办学校所有,由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监管”。

    会议认为,民办学校按照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实行分类登记、分类管理是此次立法的突破口,具有立法创新,符合我市多元化办学的实际,条例的制定和出台将对解决影响和制约我市民办教育发展的主要问题起到重要作用。

    会议决定将该条例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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