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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民办学校公办学校将“平起平坐”
来源:平顶山日报      2013-12-4 7:37:00
 

  记者12月2日从(平顶山)市政府办公室获悉,(平顶山)市政府近日出台《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快速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教育需求。

  《意见》对落实民办学校发展的优惠政策进行了明确:民办学校所需办学用地纳入土地利用计划和城镇建设规划,与公办学校同等对待,统筹安排。新建、改建民办学校用地属于非营利性教育用地的,按照用地政策规定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优惠政策。民办学校教学科研用房、学生生活用房及其附属建筑设施建设时,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的基本建设优惠政策。民办学校的水、电、气供应和排污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同样的优惠政策。各有关部门要综合运用财政税收政策,支持民办学校发展,根据国家规定对民办学校给予税收减免。

  《意见》指出,(平顶山)市政府每年设立300万元的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主要用于奖励投资规模较大的民办学校和办学规范、特色鲜明、教学质量较高的优秀民办学校;培训民办学校管理人员及中青年教师;表彰对民办教育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各县(市、区)政府也应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平顶山)市、县级政府对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应当根据其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数量和当地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拨付民办学校相应的教育经费。民办学校招收的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符合免除教科书费、学费和住宿费补助条件的,享受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待遇。

  《意见》强调,建立民办学校教师聘用的长效管理办法和激励机制,依法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完善民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险制度,稳定教师队伍。(平顶山)市、县级政府对委托或协议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民办学校的申请按承担义务教育的规模派驻一定比例的公办教师,以帮助民办学校提高教学质量,教师在选派期间保留公办教师身份,工资待遇不变。民办学校可选派一定数量的教师到优质公办学校进修或交流学习,以提高民办学校教师的教学水平,工资由派出的民办学校负担。民办学校教师在业务进修、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科研立项等方面均与公办学校同等对待,统一管理。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和教师的培训工作,纳入全(平顶山)市教育培训体系。民办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评先评优、学籍管理、医疗保险等方面享有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待遇。民办学校学生的资助纳入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资助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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