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服务对象:个人
2.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13条
3.办理机构: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4.办理条件:出国人员未取得他国国籍要求回国恢复户口的
5.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本项服务不收费
7.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派出所收到申请后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公安机关受理后进行审查,对符合落户规定的予以办理;对不符合落户规定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8.申请材料:
⑴本地出国(出境)人员,提供有效的《护照》或者其他中国出入境证件;
⑵出国前户口不在本地及非本地生源在本地读书期间出国留学,归国后安置到本地的提供公安机关开具的《入户通知单》;
⑶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⑷未在户口注销地恢复户口的,提供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户口证明。
⑸申请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