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性别歧视”,亟须法规细则
近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62个定点城市的调查结果显示,有67%的用人单位提出了性别限制,或明文规定女性在聘用期不得怀孕生育;80%以上的应届毕业女生在求职过程中遭到过“性别歧视”。
早在2005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了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1958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专家们认为,该公约的通过,为反就业歧视立法提供了依据。但是我国在反就业歧视方面做得远远不够,既没有相关法律约束,也没有具体相关部门受理。
接受采访时,屡遭“性别歧视”的女研究生王莉呼吁:“我们希望有关部门能推动并建立一个平等的就业环境,并有详细的法规细则来保障。例如受害方可依据法律要求歧视方做出补偿,‘就业歧视公司’的名单会在社会上公示等等。”(记者 孙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