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5年来,全国的民办教育取得了较快发展。以江西为例,全省民办教育各级各类学校达到 6225 所,各类在校生突破了 120.7 万人。但是,民办教育在朝着规范管理、健康发展的目标迈进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民办学校法人与公办学校法人身份不一致就是其中一个主要问题。
《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但是,在实际的运行中,民办学校法人的性质为“非企业单位”,公办学校法人的性质为“事业单位”。由于法人身份的不同导致三个问题:一是由于教师的编制不同,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教师无法正常流通;二是民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只能办商业养老保险,不能像公办学校教师那样有社会保险;三是出现了税务部门向民办学校收取企业所得税的现象。这些问题的出现,不利于稳定民办学校教师队伍,更不利于民办学校长远发展。因此,建议对《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进行修改,将民办学校法人身份明确规定为“自收自支的事业法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