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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将女友刺死校园 学校被判负有管理责任
来源:新华网     2007-7-26 16:00:00
 

 

李春晓痛哭流涕

    因怀疑女友有新的男朋友,黑龙江一男子不远万里来到海南,将女友捅死在校园里。7月25日下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凶手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学校负有管理过错责任被判赔偿54656元。

    宣判后,李春晓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眼泪不停地落下。

    万里迢迢赶来将女友捅死在校园

    海口中院一审查明,被告人李春晓和被害人小红(化名)同是黑龙江省海伦市人。2004年,两人通过网聊相识,李春晓当时已有妻室并有一个孩子,为了与小红交往,李春晓离了婚,两人后来发展为恋人。2006年9月,20岁的小红来到海南一学院学习会计专业。不久,李春晓听说小红在学校有了新的男朋友,不禁醋意大发。

    06年12月,李春晓乘飞机来到小红所在的学校,并携带一把水果刀寻找小红。在该学院学15-16栋门前,李春晓发现小红和同学一起走出门口准备上课时,将小红拉住,要求与小红单独谈话,遭到小红的拒绝。李春晓遂掏出水果刀朝小红的胸部等部位猛捅数刀,造成小红大出血而死亡。

    事发后,李春晓到公安机关投案。

    凶手被判死缓学校管理不严也要担责

        案发后,小红的父母向法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李春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同时,将女儿所在学校列为被告。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春晓手持水果刀刺捅被害人胸部,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被告人李春晓有自首情节及悔罪表现,应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李春晓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父母造成损失,依法应予赔偿。根据有关法律,法院判决李春晓赔偿被害人父母各项费用人民币127532元;被害人小红作为全日制住校学生,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海南某学院对其没有尽到教育和管理责任,最终导致案件的发生,学院对此负有一定的管理过错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2号《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即54656元。

    记者对话凶手:“希望判我死刑”

    “我希望能被处死刑”,7月25日下午宣判结束之后,李春晓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不停地落泪。在李春晓落下的颗颗泪珠中,记者(下简称记)与李春晓(下简称李)进行了一番对话。

    记:当时你心里想着就是要杀死她吗?

    李:现在说已经没有必要了。

    记:今天宣判了,你的心情如何?

    李:死了的应该比现在的要好。我以为我会被判死刑,没想到死不了。

    记:你会上诉吗?

    李:可能吧。

    记:你对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罪名都没有异议,上诉只是为了能判死刑吗?

    李:是的。(深深地低下了头)

    记:你是家里唯一的男孩,如果被处死你有没有考虑过父母和孩子?

    李:死是对我一种最好的解脱,最起码我心里会好受些。当时我并不是想杀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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