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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校园悲剧”需心理疏导教育跟进
来源: 法制日报     2009-4-9 10: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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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高三毕业生的压力有多大?看看他(她)们的作息表就知道了:从早晨5:00起床,到晚上23:00睡觉,一天时间有18个小时处在紧张的学习状态,休息的时间仅有6个小时。在这种高压之下,因为成绩后退,17岁的少女小蓓从5层高的教学楼上纵身跳下,在这之前,一位排名全年级第五的复读生小勇猝死在课堂上(《中国青年报》4月7日)。这起校园悲剧也从一个侧面说明,现在的高三毕业生心理压力之大已超乎我们的想象,而学校心理疏导教育的严重滞后,在某种程度上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防范“校园悲剧”的关键是学校应建立相应的学生心理疏导教育,面对父母的殷切期望,面对激烈残酷的排名,如何有效释放压力,排解不良情绪,是学校在新时期亟需破解的一个难题。一方面,学校应引导学生适时进行自我调节、自我激励,正确对待考试的失败,另一方面,学校可以举办报告会、专题讲座等活动,最大限度地化解学生的疑问和困惑,有条件的学校还可以设立心理辅导室,由富有经验的教师一对一地进行心理疏导,从根本上避免校园悲剧的上演。

  河北王永改教师

   发放免费培训消费券激发农民工学习热潮

  把培训消费券直接发到农民工手中,他们想学什么可以自己选。4月7日,重庆市总工会相关负责人透露,今年该市工会系统将为5万农民工提供免费培训,还将在该市部分区县试点发放实名制培训消费券(4月8日《重庆时报》)。

  给农民工免费发放培训券,消除了对农民工继续接受培训教育的经济约束,这自然在极大程度上激发广大农民工的学习热情,从而提高农民工的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培育出大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工。这从长远发展看,有利于将我国建设成一个人力资源型强国。

  笔者认为,物质共享但文化发展成果不能及时地公平共享,也是导致社会不均衡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而如果让农民工广泛地接受免费培训教育,对营造一个公平教育的环境是十分有必要的,这也是社会公平以及城乡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均等化的一种重要体现———它符合十七大“让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文化发展成果”的要求,有利于推进全民学习型社会的建设,有利于社会主义文化的大发展和大繁荣,进而不断增强国家的“软实力”。

  湖北邓子庆媒体人

  别让出殡也成了权力寻租的空间

  《今日早报》4月6日载,浙江省温州部分县市规定未经民政部门培训、未加入当地殡葬协会的民间从业人员,不得继续此类服务,群众不请指定乐队不能出殡,殡葬业为数不多的“自由市场”,面临垄断的终结。

  指定乐队,这种“大包大揽”,从表面上看似乎工作很热心,服务很周到。事实上,让群众在办理出殡时必须在这里消费,实质上是公权的滥用,是一种权力垄断,也是以权谋私的一种表现,有公共权力越位嫌疑。

  虽说温州一些乡镇的确存在严重“出大殡”现象,丧家之间盲目攀比,造成大量浪费,还严重扰民,甚至导致交通拥堵,酿成事故。当地民政部门整治丧葬陋习前途漫漫,困难不少。但这不能成为职能部门强制“收编”民间殡葬人员的理由。因为如果是为了防止“出大殡”(指大办丧事,温州民间有“出大殡”习俗,广为诟病),那只要规定吹打班数量就可以了。

  此外,并非得让“从事殡葬的民间从业人员”加入行业协会,才能将出殡工作管理好。如果只为了规范行业管理,从业人员真的需具备“上岗”资格,有关部门在坚决落实国家各项政策规定的基础上,不妨免费对他们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后,免费发证。同时,对各乐队加强管理和引导,让他们在市场自由竞争中获得提升。这样,在细节上真正做到便民、利民,让老百姓真正得实惠,才是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生动体现。

  福建陈开冬公务员

  新闻背景:

  近日,中国社工协会副会长刘京做客搜狐新闻会客厅时介绍,2009中国慈善排行榜将于本月24日正式发布,榜单将首次向社会公布承诺捐赠不到位的企业“黑名单”(《京华时报》4月8日)。

  追责捐赠失信者不能止于曝光

  对那些言而无信、信口开河的企业,确实需要将之列入“黑名单”予以曝光,让它接受社会舆论的谴责是完全必要的。

  但是如果仅仅止于曝光,这种“处罚”还是太轻太轻了,并不能达到惩戒的目的。因为在此之前,类似的事情一而再再而三地发生过。例如1998年南方发生特大洪灾,许多企业也曾认捐,认捐额高达六亿元。然而在各大媒体对这些企业进行集中宣传和褒扬后,一些企业却以种种理由不将当初的承诺兑现到位,开出的空头支票高达三亿元;在2008年年初雪灾之后,湖北省民政厅赈灾接受办公室也曾披露,该省共接受捐款1.06亿元,而实际到账仅7383万元,有3000多万元是企业开出的“空头支票”!这些企业为什么不怕曝光?为什么明明知道自已拿不出那么多钱还要开“空头支票”?就因为曝光这种“惩处”实在是太小儿科,实在是无关痛痒;即使曝了光,企业先前承诺时该产生的“广告效应”已经产生了。

  因此,对那些将承诺当儿戏,大玩“捐赠秀”的企业,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在曝光的同时加大追缴力度,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追讨。只有这样,才能吓阻那些也准备步其后尘的“准捐赠秀”者,还社会一个公道。

  湖北彭万全公务员

   曝光捐赠失信者宜慎之又慎

  关于曝光捐赠未兑现者问题,有人说,你既然答应捐赠了,出尔反尔就是不对,不对的事情就当被谴责。这个逻辑貌似很强势,但是,很多事情除了简单的是非判断之外,还有价值判断与利害关系需要考量,就拿捐赠未兑现来说,如果真曝光了:一者,就等于把所有捐赠未兑现者都敲定为主观恶意,而事实上,尤其是对企业来说,困难时期,资金链很可能捉襟见肘,未兑现未必就是主观故意;二者,捐赠未兑现者大多是有头有脸的市场主体,信誉与形象视之如生命,也是市场经济中的硬通货,如今,曝光一出,很可能为之带来N倍于捐赠款项的损失,有失公允;三者,曝光手段不是万能的,尤其是在道德领域,它属于挟持舆论力量的倒逼行为,而慈善之所以稀缺,恰恰是因为它靠谴责等暴力手段呼之不来,最忌动辄使用所谓“杀鸡儆猴”的逻辑。

  正因为我们太需要蓬勃发展的慈善事业了,所以更当对慈善领域的种种问题认真对待,慎重处理。这当然不是说就得迁就并纵容慈善事业中的失信行为,而当跳出道德领域,以制度化、法制化的思路来纾解问题。其实,捐赠承诺只要发生,就意味着契约关系生成,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9年6月通过了《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国家法律的形式来规范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行为;随后,民政部在2000年颁布了《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就在汶川地震发生前的2008年4月28日,又颁布实施了《救灾捐赠管理办法》,就及时履行捐赠约定作出了规定。相关部门理当以法为据,敦促承诺者履行责任———而不是轻易鼓动民愤,使其沦陷于民意之口水,伤害其情感并挫伤其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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