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各市县(区)及区直有关部门上报的情况汇总,截至8月底,宁夏经核实锁定的7.28亿元义务教育债务已全部化解完毕,加上今年6月底前已完成乡镇债务中的1.73亿元义务教育债务,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与自治区人民政府签订的责任书中确定的9.01亿元义务教育债务,自治区提前一年零四个月,率先在全国全面完成化解任务。
为全面深化农村综合改革,探索化解乡村公益事业债务,消除农民负担反弹的隐患,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去年底,国务院确定在内蒙古、宁夏等14个省(区)以省(区)为单位先行开展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待取得经验后再在全国推广。并与自治区人民政府签订了责任书,要求在2009年年底前全面完成试点工作。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专题进行研究,决定将我区化解范围由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扩大到义务教育债务,要求自治区财政、教育、审计等相关部门密切协作,摸清底数,在全面完成乡镇债务化解工作的基础上,力争在今年8月底前完成全区化解义务教育债务。
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要求,2007年11月至2008年2月,自治区审计厅对全区义务教育债务进行了审计锁定;4月份出台了化解义务教育债务实施意见;5月12日召开了全区化解义务教育债务动员会议,并与各市县(区)及区直有关部门签订了责任书。同时,为了缓解市县(区)和有关部门筹集化债资金的压力,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补助市县(区)和部门化债资金达5.04亿元,还对困难市县(区)增加了一般转移支付资金1.55亿元用于化解债务。各市县(区)党委、政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及时制定实施方案,积极筹措化债资金。各级财政、教育、农牧、审计、监察等部门紧密协作,促进了化解义务教育债务工作的顺利进行。
在化解过程中,各级财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决策,把义务教育债务化解工作作为一项民心工程和向自治区50大庆献礼工程来抓,克服时间紧、任务重、债务核实复杂等困难,放弃节假日休息,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和精力,坚持严格程序、严格制度、严格纪律,按照“债务再核实、确认公示、建立台账、签订协议、完备资料、直接支付”、“回头看”等程序,并将债权人欠条、债务发票、收款收据、工程合同书、工程验收单、工程协议书、支付凭证、债权人身份证、银行账号等原始凭证收集审核齐全,作为偿债的依据,确保化解工作公平公正、偿债资金安全和社会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