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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自考助学教育新的里程碑
来源:浙江教育在线      2008-12-1 16:19:00
 

  读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有感

  十一月十九日浙江省教育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及其《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机构评估指标体系》(浙教办『2008』171号),这一文件的出台标志着浙江省教育厅在新的经济背景下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社会教育资源,促进教育平等,构建和谐浙江迈出了新的重要一步,针对全日制自考助学以省一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为主题制定发布如此系统、如此规范、有如此创意的管理文件这在全国尚属首次,这不仅是浙江自考助学教育新的里程碑,而且对指导和推动全国自考助学教育都将具有深远影响。

  浙江省教育厅《若干规定》的亮点在哪里?

  亮点一:定位的突破——把全日制自考助学定位于全日制助学教育这在省级以上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台的正式文件中尚属首例

  浙江省教育厅《若干规定》开篇就明确指出:“全日制助学教育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在认识上是一个质的飞跃,自考助学不再是零敲碎打式的培训;不再是可有可无的摆设;也不再是自生自灭的补充,全日制自考助学这是一种全新的开放式教育,这是一种纳入国家高等自学考试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教育,然而对这种教育的认识是建立在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基础上的,是建立在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基础上的,从2006年开始,浙江少数自考助学机构办学思想不端正,由于管理不善引发种种矛盾和问题,因此对于浙江全日制自考院校的负面报道也时有出现,一些学生和家长对自考助学机构的疑虑和担忧俱增,一些地方和教育行政部门也出现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观点,大有全盘否定、封杀自考助学机构之势,面对种种困惑和质疑,浙江省教育厅站在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高度,以求真务实的民主作风,敢为人先的创新精神,把“自学考试社会助学规范管理研究”列为省教育厅重点调研课题,2008年上半年课题组对近3万名全日制自考学生及其家长进行抽样问卷调查,从收回的2万余份问卷调查表统计显示,有88.12%的学生和95.77%的家长认为全日制自考社会助学对帮助孩子成才起了积极的作用;有90.58%的学生和97.77%的家长对所在助学机构的教学质量表示满意和认可;有78.80%的学生和92.65%的家长对所在助学机构的学习环境表示满意和认可,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浙江全日制自考助学机构赢得了学生、家长和社会的信赖。八月十二日浙江省教育厅举行民主听证会,对拟出台的《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机构管理办法》进行听证,刘希平厅长在听证会上语重心长的说:“我们要像对待生病的孩子那样对待自考助学机构中出现的问题,真正使浙江自考助学教育健康发展”。浙江省教育厅在历时一年多的深入调查、反复论证的基础上,得出了一个重要结论:全日制自考助学在浙江已经成为一种全新的不可替代的教育模式,也只有从办教育的视角去研究、探索全日制自考助学,才能从根本上规范助学行为,提高助学质量、优化育人功能。

  浙江全日制自考助学教育作为一种全新的教育模式在和谐社会建设中功不可没,面对众多公办大学吸纳精英型的高分学生,自考助学院校吸纳了大量因高考失利上不了学的学生,他们关注的是当今社会最需要接受教育的人群,十五年来浙江以自考教育的崭新平台使35.8万人接受了高等教育,有5.7万人获得大专或本科毕业证书,2008年全日制自考在校生有8.75万人,这就是浙江自考教育的意义和作用所在,这也就是浙江省教育厅《若干规定》把全日制自考助学定位于“教育”的立论基础。

  亮点二:提高了办学门槛——把全日制自考助学纳入高等教育层面,并从浙江全日制自考助学教育实际出发设置了入围门槛

  浙江省教育厅《若干规定》第一条就是“明确助学主体,确保具备基本办学条件”,明确规定开展全日制自考助学教育的主体必须是“具有举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条件的普通高校、成人高校以及经省教育厅批准的具有举办全日制助学资格的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等其他教育机构。未经审批或备案的机构均不得开展自考全日制助学活动。”这一界定所呈现的特点是:

  1、全日制助学教育的主体性。即举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的主体是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和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除此以外的其他教育机构只能是一种补充。

  2、全日制助学教育的学校性。全日制助学教育是一种开放性的学校教育,它就应该有相应的设置条件,尽管这些条件和要求比普通高校、成人高校低一些,但它必须满足全日制开放性高等教育的需要,《若干规定》从“办学场地”、“设施设备”、“校长资格”、“管理队伍”、“教师队伍”、“办学主体”等六个方面作出了具体量化的规定,从制度上改变了长期形成的“全日制自考助学”零门槛的现状,同时这些条件又细化为评估指标体系,成为浙江现有全日制助学机构努力的目标,浙江省教育厅期望经过两、三年的努力形成有一定数量、优质、高效的“浙江全日制助学示范群”,以此推进浙江高等教育大众化的进程。

  亮点三、创设平等的平台——全日制助学教育的主体性又重新提出了人们想回避但又不可能回避的教育公平性问题,即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重普通高校、成人高校,轻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的现象

  浙江省教育厅《若干规定》引起人们普遍关注的一条是“必须严格遵守独立自主的办学原则,招生、教学、管理为同一主体,不得以联合或合作形式办学,不得转让办学权”。这一条之所以瞩目,是因为他与2005年3月30日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自考委《关于做好专修学院办学调整工作的几点意见》相抵触,『2005』63号文第四条指出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联合办学。”“在现有政策许可范围,探索与企业、部门、普通高校、成人高校开展多种形式的联合办学。”这一文件对浙江许多专修学院在取消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后,通过各种形式的联合办学,借船出海,调整办学方向起了重要推动作用。然而近年来在联合办学中也出现了许多问题,诸如:1、以联合办学为名,转让办学权;2、有的普通高校、成人高校兜售品牌资源,坐享其成;3、有的民办学校打着与多家普通高校联合的名义,学店式办学,传销式招生,致使办学主体混乱;4、一些根本不具备办学资质的机构或社会闲杂人员以投机经营手段产业化办学,这一系列问题影响了社会稳定,也引起了浙江省教育厅领导的高度重视,浙江省教育厅认真调研,慎密分析,审时度势,针对新情况、新形势,果断的从“鼓励联合办学”转变为“不得以联合或合作形式办学,不得转让办学权”。这一政策的转变抓住了近几年来浙江省全日制自考助学矛盾与问题的症结,也有效的解决了全日制助学教育范畴内的平等性问题,顺应了民心。

  《若干规定》关于全日制助学教育的平等性体现在:

  1、普通高校、成人高校和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都以独立主体同处一个平台,平等办学,平等竞争,文件强调招生、教学、管理必须是同一主体,在办学的主体性上即不能搞联合、合作,更不能转让办学权。并且把这一条作为取消办学资格一票否决的内容加以明确。

  2、普通高校与成人高校在学校本部以外办学,涉及租赁场地、校外设点与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一样不再享有特权,必须履行相同的备案、申报、审批手续。

  3、《暂行规定》对普通高校、成人高校和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在跨地区招生、招生人员聘用、收费报备、办学质量评估等方面做出了完全一致的规定。全日制自考助学在浙江不再有公办、民办之分,社会关注的、需要的是优质、专业的全日制助学院校。

  《暂行规定》这一系列平等办学的举措为从事全日制助学教育的各级各类机构提供了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发展平台,特别是广大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摆脱了不平等政策屏障,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平等办学,这无疑是浙江教育的一大进步。

  亮点四、推出“招生计划”——全日制自考助学将由省教育厅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招生院校和招生计划,实行有条件办学、有计划招生,这在全国是没有过的

  浙江省教育厅《若干规定》指出“全日制助学机构应根据现有办学条件和管理力量制订年度招生计划,严禁盲目扩张。招生计划须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后方可实施”。“招生计划未经审查备案或擅自突破招生计划”将被取消办学资格。浙江全日制自考助学实行计划招生积极意义在于:

  1、实现由粗放型培训向标准化办学的转变。《暂行规定》从学校教育要求出发设置了一系列办学条件和评估标准,实践证明要确保育人质量就必然要控制招生规模,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也必然应从宏观上强化招生计划的管理,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遏制不讲条件,盲目扩张;不讲质量,一味攀比规模;违背育人规律,追求办学利润最大化的错误倾向。

  2、实现社会需求与办学者办学积极性的有机统一。在浙江对自考全日制助学有着旺盛的社会需求,对今后十年全日制助学发展空间的预测,每年大约有15—20%的高中毕业生将参加全日制自考助学,也就是说自考生源相对稳定,每年自考新生会有4—5万人左右,面对这一市场需求,浙江全日制助学机构也表现出极大的兴趣,全省实际举办自考全日制的学校80所,但规模较小,校均1094人,浙江省教育厅推出自考招生的计划管理将从社会需求出发,适时调整招生专业,更好的满足社会对短线专业、紧俏专业毕业生的需求;通过招生计划管理更好地向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倾斜,集中民办优质教育资源,提高办学综合效益。

  亮点五:难得的“草根文件”——浙江省教育厅《若干规定》的酝酿、起草、论证、修改……历时14个月,无一不扎根民间

  浙江省教育厅《若干规定》与浙江乃至全国许多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部门的文件不同,它不是领导部门坐在办公室异想天开之作;也不是秘书班子冠冕堂皇之文;更不是教条式的机械拼凑,这是十五年来浙江自考全日制助学教育经验的总结,这是浙江省教育厅树新形象、创新业绩主题实践活动的又一重要成果。

  《若干规定》出台的轨迹使人敬佩、令人深思、催人奋进

  ——《若干规定》堪称“草根文件”是因为这个文件最初是省教育厅委托在浙江有较大影响、有较强代表性的两家优秀民办自考助学机构(浙江新世纪经贸专修学院、浙江三联专修学院)分别起草的,再有省教育厅整合,它来自于教育第一线,来自于丰富的浙江自考实践,渗透着鲜明的浙江自考特点,彰显了浙江省教育厅领导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

  ——2008年《若干规定》被列为浙江省教育厅重点调研课题,刘希平厅长等走访学校50多家,开展各类调研活动30多次;

  ——浙江省教育厅向全日制助学机构、学生、家长、老师发放问卷调查3万余份,回收率70%以上;

  ——浙江省教育厅召开由社会各界人士参加的听证会一次,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主要领导参加的民主恳谈会两次,召开由学校教师、学生和管理者参加的各类座谈会30余次,通过网络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两次……

  浙江乃至全国各级各类教育行政管理主管部门在出台地方性、行业性管理规章的时候都能像浙江省教育厅一样,如此慎密、如此扎实、如此负责,我们的社会何愁不和谐,我们的百姓何愁不满意,办人民满意的教育,创人民公仆形象,浙江省教育厅交出了满意的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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