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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中介机构禁收求职者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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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时代商报 2012-5-22 10:3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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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有过求职经历的人都知道,给职业中介机构交保证金似乎已经成了行业内的“潜规则”,然而日后,这种行为将可能被明令禁止。昨日上午,辽宁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在沈召开,大会审议了《辽宁省就业促进条例(草案)》,《草案》中指出,如果职业中介机构以胁迫的方式从事职业介绍,将被处以1万元—5万元的罚款。
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陈守力介绍,近几年,辽宁省年均新增就业人数达到了117万人次,为了推进就业,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通过采取筹集就业资金减免税费以及向下岗失业人员发放小额贷款等方式,目前已支持了4.75万人实现了就业和再就业。“由于劳动力总量目前仍属供大于求,因此我们在起草《辽宁省就业促进条例》初稿时就已经明确规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提供就业服务,不得从事营利活动。”陈守力告诉记者,“此外我们还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实施劳动力预备制度,对有就业要求的城乡初高中毕业生提供10个月的职业教育培训。”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草案》中规定,职业中介机构需要有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的固定场所、不少于3万元的开办资金以及明确的业务范围。值得一提的是,《草案》中规定职业中介机构需要有3名以上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一旦《条例(草案)》得以通过,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的证件或向其收取押金的行为将被明令禁止。”一位负责人向记者介绍说,“以欺压、胁迫等方式从事职业介绍活动或者与用人单位恶意串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职业中介机构,也将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5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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