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在线留言
博客 书店 交友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基础教育 >> 正文
站内搜索
今天是 欢迎访问中国教育网新版
四川:明确义务教育教师评优应有交流轮岗经历
来源:     2016-1-8 11:34:00
 

本报成都1月7日讯(记者 倪秀)今天,四川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关于推进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明确,2016年将确定部分县(市、区)开展交流轮岗试点,2017年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全面实施,力争用3至5年时间实现县(市、区)域内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制度化、常态化。

  四川省规定,在同一学校连续任职满3届(每届任期3年)的校级干部、任教满9年的教师原则上应当交流轮岗,且校长交流轮岗的年限原则上不少于1届,教师交流轮岗的年限原则上不少于3年。各县(市、区)城镇学校、优质学校每学年交流轮岗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的教师不少于应交流轮岗教师的10%,其中骨干教师应不低于交流总数的20%。从2017年起,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参加省级评优表彰,原则上应有1年以上的交流轮岗工作经历或3年以上的农村学校、薄弱学校工作经历。

  《中国教育报》2016年1月8日第3版

■相关链接  
站内资讯搜索:  
焦 点 事 件 人 物 评 谈
  
热点专题
·以传教的热情和坚忍动力发…
·“世界华人艺术大会” 第十…
·国家教育事业十三五规划解…
·教育时评:“老师不敢批评…
·我国首个教育脱贫五年规划…
·评论:教育改革不能总被芜…
·湖北文理学院理工学院招聘…
·中国教育在东西文化激荡中…
·未来5年,广州各区中小学的…
·教育部连续12年开通高校学…
最新快讯
·广西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省教育厅要求培训机构教育…
·石家庄市教育局公布第三批…
·玉溪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伊州区多举措助力大学生就…
·大学生就业容易了,教育部…
·新时代民族地区高校大学生…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修订印发…
·“职教高考”将建立,中职…
·教育厅新规之下,高考难上…
热门推荐
    中国教育家协会 教协会员理事 香港监制
京ICP证000045号-81
中国香港特区政府注册登记号:18159887-030-01-20-3
业务及合作热线:010-64803658
信息发布:bj64803658@126.com欢迎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