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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公"薄"民":发展义务教育的瓶颈
来源:新京报(北京)     2005-11-16 9:33:00
 

《新京报》一则消息令人心痛,“山东民营校长进京卖奇石筹学费”(11月14日)。我们心痛一个热心于教育事业的校长如此孤立无援而艰难,心痛一个集小学、初中、高中于一体,在校生达1000多人的学校将可能被迫停办,学校资助的数百名贫困学生从此可能无学可上。

现代国民教育是现代国家的基本职责。“义务制教育”首先强调的是现代国家离不开对公民的普遍教育,教育是国家与公民必须承担的义务。然而我们又不得不面对这样一种冷酷的现实,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财力有限,尤其是面对那庞大的人口。

初等教育原本就是一种“准公共产品”,它虽然应当由国家承担,但并非一定要全由国家来提供。我们就可采取援助的方式来鼓励民办教育。由此国家出台了《民办教育促进法》,但目前更多的意义只是放松了对民办教育的管制,就促进民办教育来说显然仍显不够。

公民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同样,民办学校也应享有与公办学校平等的权利。尽管《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但事实上我们对民办教育存在着许多有形或无形的不平等待遇:公办学校有国家兴建的教育设施,民办学校却要自己寻觅教育设施;公办学校有国家所拨的教育经费,民办教育却要自己掏钱办教育……这种种的不平等恰恰就是教育这块“心病”的“病灶”所在。

政府的基本职能是提供公共产品,诸如维持秩序,提供公共服务,兴办教育等都是政府的职责所在。

但政府对公共产品的提供却可以采取多种方式:有的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如国防、社会治安;有的则可以由政府间接提供,如城市的供水、供电、供气。有的政府可以直接投资,也有的可以由私人投资、政府间接援助。在国外,对于私立教育,政府都有程度不同的援助。尤其对于义务教育,政府给予必要的资助几乎就是义务。

国家财力有限,没有充足的财力满足如此众多人口的义务教育需求,那就应当允许民间力量办学。

而如果民间投资办学的话,不仅减轻了国家的负担,更是代替国家履行职责。毫无疑问,国家应该拿出一部分资金来支援私人履行国家职责。于此,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在性质上是相同的,在法律地位上也应当是平等的,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也就应当平等地享有权利。因此,我们应当秉持、而现在恰恰缺少的一个基本理念就是:不管姓“公”姓“私”,享受权利应当平等,不应当厚“公”薄“民”。国家对民办教育给予相同于公办教育的待遇,这就是医治教育的“心病”、缓解民办教育“心痛”的不二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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