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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高考加分标准及对象确定
来源:今日扬州      2008-1-31 10:39:00
 
近日,教育部公布了《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下称《规定》),该规定明确了2008年高考招生过程中招生、录取的详细办法,其中对优秀高中毕业生、残疾考生的奖励和照顾办法进一步明确。获得省级优秀学生称号、在全国奥赛中获得大奖或者体育突出的应届高中生有望在高考中获得20分的加分机会。

  记者了解到,2008年我省高考为独立命题,考生的高考分数分为特征分和投档分(其中特征分=语数外原始分+政策性奖励分+照顾分),在具体招录过程中,对优秀考生和特殊考生的奖励和照顾加分额度还须由我省教育部门最终明确。

  [招生]高校招生章程4月1日前上网

  《规定》明确,高等学校的招生章程是高等学校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的主要形式,高等学校应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录取新生。招生章程必须经高等学校的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备案。

  高等学校须于4月1日前将本校招生章程上传至“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须于4月15日前完成对所属高等学校招生章程的审核、备案工作。经核准备案的招生章程方可正式向社会公布,且不得擅自更改。民办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在招生宣传(广告)中不得使用模糊或隐瞒办学性质、层次的简称。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部分高校可招定向就业生

  部分高等学校经向其主管部门申请,并经教育部核准备案,可面向部分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安排少量定向就业招生计划。高等学校须与定向就业单位签订符合有关规定的协议书。严禁假定向或利用定向就业招生向考生收费。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应面向全省(区、市)招生。

  此外,安排跨省(区、市)招生的本科高等学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可以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不得超过本校本科计划总数的1%。凡有预留计划的高等学校,须将预留计划数报其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教育部备案。

  招生计划均须上报教育部

  高等学校须按教育部有关计划编制的原则、要求、统一的信息标准及“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编制本校的招生来源计划,并按时报送其主管部门。教育部负责汇总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及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报送的招生来源计划,备案后,统一分送各有关省级招办。各省级招办依据教育部分送的招生来源计划,与各有关高等学校核对分专业计划及其说明,并负责及时、规范、统一的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计划信息。

  除按计划管理办法允许不做分省计划的招生类型外,各高等学校的统一考试录取招生计划均须经教育部汇总分送,由各省(区、市)负责向社会公布,未经教育部分送和有关省(区、市)公布的计划一律不得安排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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