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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合同”的诱饵:没有依据的承诺
来源:哈尔滨日报     2006-4-18 8:58:00
 
    教育管理部门:“春笋”是非法教育培训机构

  与考生签订“高考合同”,承诺达到“黑龙江省一表分数线”的目标,春笋教育中心的这种做法是否违反了教育部门规定?4月13日,记者采访了市教育局高等成人职业教育处,据工作人员许元实讲,经过对香坊、南岗、动力等教育分局高等成人职业教育科的备案调查,查明春笋教育中心没有到区级和市级教育管理部门办理办学许可证,属非法教育培训机构。该教育中心与考生家长签订“高考合同”,违背了教育规律,其承诺没有科学和法律依据,是一种欺诈行为。其押题一说,更是虚假和夸大宣传,广大考生不要轻信。

  花了1万多元钱,儿子的学习成绩没有提高上去,候女士决定向春笋教育中心讨个说法,要求该中心退还所收费用。可教育中心负责退款的工作人员张某讲,按照双方协义规定:协议到期时,学生达不到高考目标要求退款的,教育中心要对学生进行测试,测试题目范围不超出中心在教学过程中提供给学生的配套强化训练、定期测验和助教老师所留预习、复习内容,根据中心对所辅导科目的测试结果,按照成绩确定退款比例:成绩达到91-100分的,100%退款,成绩在80分以下的不退款;如果学生单方面要求解除协议,教育中心按时间比例扣除全程辅导服务费及全部的全程辅导前期准备金,余额退还学生。另外,本协议由双方协商签订,不属于格式合同,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则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张某给候女士算了一笔帐,候女士现在中止协约,可拿到1490元的退款。

  得到了这样的答复,候女士十分不满。她认为,教育中心在全程课外辅导中,大多数的服务为她们提供了大学生家教服务,按照每课时15元钱的标准,如果她单独聘请大学生做家教,168个课时只需2500多元钱的费用,可是到了春笋教育中心,这些家教和一些家访的费用加在一起,就要上万元,尤其是30%的前期准备金,将助教老师的培训及管理费都让学生家长承担,让家长感觉很不合理。如今,孩子成绩没有提高,家长提出要退款,教育中心就要自行出题考学生,这种考试本身就有失公平。虽然家长们在协议中签了字,可是心里却觉得很不舒服。

  没有依据的承诺有欺诈之嫌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侯女士找到了黑龙江启凡律师事务所律师姜启凡寻求法律援助。据姜启凡讲,按照《消法》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从侯女士与春笋教育中心签订的这份协议看,就属于格式合同。首先,学生高考成绩主要是学生个人主观努力的结果,客观辅助对其成绩起次要帮助作用。而经营者则把次要作用放在了主要作用之前,作出了一个没有事实依据的承诺,这种承诺本身就不可能完全实现,签订这种协议在法律上有欺诈之嫌;其次,经营者以自拟考题的方法作为退款依据,这条规定本身就对学生不公平,是经营者推卸履行协约责任和义务的一个借口;再有,经营者与学生家长签订的协议是否属于格式合同,不是双方约定的结果,而是根据条款要素所形成的事实来判定。所以,教育中心拟定的合同中注明此协议不属于格式合同是没有法律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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