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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校园被殴成植物人 打人者获刑赔偿70余万
来源:中国法院网     2007-7-14 9:01:00
 

  7月12日,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发生在大学校园里的故意伤害案作出宣判,致同学小杨成了植物人的被告人小林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同时与某学院共同承担民事赔偿92万元人民币。

  被告人小林与被害人小杨都是某学院的学生,小林是该学院2003级建筑系学生,小杨则是该学院2005级计算机系学生,平时两人并不相识。2006年5月26日晚,小林与建筑系的几位同班同学到校外的“百老汇”唱歌喝酒,约晚上十一点左右,回到了校园,因兴致正高,小林几人便又到该学院内学生宿舍前一号楼超市前买洒喝、聊天。此时,小杨也正与计算机系的几位同学在超市门前喝酒、聊天,双方当时相安无事。

  到了5月27日凌晨,两拨人已喝得酒酣耳热,因嫌对方喝酒说话大声,两拨人发生了争吵并相互推搡,被劝开后,双方都准备离开,这时被害人小杨讲了一句“你们给我记住”,小林听到后立即火冒三丈,一边说“你再给我说一遍试试”,一边冲向小杨,冲小杨的面部就是一拳,小杨当即后脑着地倒下,接着小林又冲着倒下的小杨一阵殴打,此时双方中的几位同学也扭打起来,另几位同学赶忙劝架,小林等人被劝开后离开了现场。小杨因倒地不起于27日凌晨1时许被同学们紧急送往市立医院抢救,经法医鉴定属重伤,一年多来经多家医院治疗,已花费30多万元,至今仍未清醒,现还在住院治疗。

  案发后,小林在侦察机关尚未掌握其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于2006年5月27日上午7时许在老师的带领下,到学校保卫科如实供述了其知道的案件事实。事情发生后,小林家人积极筹款30万元赔偿给小杨家人,学院也已垫付了30余万元的治疗费。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小林因喝酒与他人发生争执争吵,即用拳、脚将被害人小杨殴打致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经查实,被告人小林是在校生,平时表现较好,主观上没有致被害人小杨一级伤残的故意,在实施伤害行为时,只是使用了拳、脚,并没有使用其他凶器,且有自首行为,认罪态度较好,对被告人小林可从轻处罚。事后,小林的父母在都是下岗职工的情况下,仍多方筹措30万元给小杨治疗,小林的过错行为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并同意给小林减轻处罚;小林家所在的基层组织也出具了对被告人的帮教证明。根据以上特殊情况,法院对小林作出了判处缓刑的决定。

  同时,在刑附民事赔偿部分,法院认为虽然大学与小学、初中等学校相比,对学生的监护责任有所减轻,但大学毕竟是一个比较特殊的场所,大学生也是一群特殊的公民,大学仍应对校园内的学生尽到管理、教育、保护的职责。经查明,在2006年5月26日晚11时许至次日凌晨1时许,学生在该学院学生宿舍前长时间的酗酒、吵闹,校方有关部门一直没有采取措施,表明该学院虽有制定有相关制度但没有抓落实,间接致该伤害事件的发生;且本案事故发生后被害人也是由其他学生送往医院的,足以说明校方未尽管理职责,因此,学校应对未尽管理职责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最后,法院判决小林承担92万元总赔偿款的80%;学校则承担总赔偿款的20%。(郑玉萍 徐荣富 林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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