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教育部门昨天下发“做好2007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要求招生单位和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和本市公布的“八不准”招生纪律。
“八不准”招生纪律包括:不准在招生报名、考试、阅卷、登分、考生信息登录、投档录取等工作中泄露秘密、徇私舞弊;不准接受考生(家属)的宴请、钱物及向考生及家长许愿;不准任何直接或变相设置或接受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乱收费;不准滥用职权要求学校违规推荐和录取考生;不准在录取场所随意串岗,违反录取场所秩序;不准在推荐和录取保送生、 非通用语种、体艺特长生、自主选拔生等特殊类型考生工作中弄虚作假;不准违反规定擅自超计划招生以及以学历招生名义招收非学历班;不准委托任何个人或中介机构参与招生工作。凡违反上述纪律的,按教育部和本市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通知”规定,高校不得降低标准录取考生,不得利用调整计划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录取高水平运动员和艺术特长生的高校,应做好录取后的资格复核工作,防止弄虚作假行为。
“通知”要求,高校和相关教育部门要依法规范处理招生期间的群众来信、来访、来电工作,切实做到“有诉必应、有错必纠、有责必问、有案必查”。各招生单位在本校录取工作开始直到批次录取结束后的一周内,必须维持招生信访和咨询监督的工作状态,继续安排专门人员负责来访接待、电话咨询答复等工作,招生期间,咨询、监督电话必须全程开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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