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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教生实习报酬企业可税前扣除
来源:北京考试报     2007-4-4 14:07:00
 
       来自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消息称,包括成人高等院校、普通(成人)中专、职业高中(职教中心)和技工学校的学生,其实习报酬企业可在缴纳所得税前扣除。
 
  据悉,两部委是在近日召开的2007年度全国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年度工作会议中透露这一信息的。根据所得税法的基本原理,应税所得应为净所得,只有对企业的收入总额进行法定扣除之后的余额才依法予以征税。工资性支出属于正常费用扣除范畴,明确了企业可税前扣除学生实习报酬,消除了企业的顾虑,为学生寻求更多、更好的实践机会创造条件。

  据了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凡与中等职业学校和高校签订3年以上期限合作协议的企业,支付给学生实习期间的报酬,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征管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实习报酬达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缴标准的,企业应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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