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将过去的10月,对于教师职业而言夹杂着一丝悲凉,发生在山西和浙江的两起“弑师案”引发社会对于这一职业乃至教育本身的深刻反思。针对备受关注的教师受害案件,昨天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负责人表示,政府、社会和教育工作者应积极采取措施,切实保护教师安全。另外,教师正当使用的惩戒并非对学生的体罚,不提倡迁就学生一切行为。
其实,现在老师也挺难当的,社会舆论都在强调要尊重学生的个性、权利和自尊。《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国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明文规定: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这一规定在实践中被人们误解为:“不能惩戒”,于是在实施中出现了“禁罚”矫枉过正的后果。
这些年来,随着民众权利意识的逐步觉醒,“学生权利”也被无限度地放大了。一些调皮的学生摸透了老师的心理,肆无忌惮地违反纪律,许多老师由于很难把握“管和不管”的尺度,所以就会采取“无为而治”的态度,干脆只“教书”而不“育人”了。
只“知书”而不“达礼”的学生是什么学生?只授课本知识的教育是一种什么教育?很显然,批评和表扬学生是相辅相成的。一味地表扬肯定达不到“育人”的目的。而缺了批评的教育还是负责任的教育吗?
其实,无论在亚洲还是西方的一些发达国家都是有惩戒教育的,形成一定的制度。几年前,韩国通过了《教育处罚法》,对学生的处罚非常明确,如女生打小腿5下,男生打小腿10下等,规定十分详细而且明确。老师对应该受到处罚的学生也很认真地执行惩戒。惩戒教育在世界上的一些国家是通行的,他们的法律不仅允许惩戒,而且详细规定了惩戒的标准和尺度。如何让学生的错误得到惩戒,师生都是有数的,谁都不得越界,这就是法制的好处,对老师和学生来说都是一种很
好的保护措施。
而目前我国中小学学校教育在这一方面是有缺失的。我们也应该制定出与学生守则及日常行为规范相配套的《中小学生惩戒教育规范》等相类似的法规性文件,建立科学适度的惩戒制度,明确出学校、教师具有哪些惩戒权利,学生犯什么样的错误应该受到什么程度的惩戒,从而建立起赏识教育为主,惩戒教育为辅的教育体系,为学校教育制定出底线,完善学校教育的手段。
惩戒的尺度亟须教育处罚法来厘定,不要让我们的教师再在孩子面前畏首畏尾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