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本市高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价费[2003]56号)和上海市财政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收费若干问题的通知》(沪财预[2002]066号),中外合作办学学费分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两种情况:
学历教育:最高标准为同类专业学费的三倍。
非学历教育:学费标准由学校自行制定,使用税务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