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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合肥工业大学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执行学校党委和行政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结合本校实际研究制订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并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负责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以及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制订并向社会公布本校招生章程;组织招生工作改革的调查和科学研究;做好人才需求和培养的预测工作;根据学校发展规模,制定招生事业计划、分省分专业来源计划,全面系统地宣传学校的办学思想、办学条件、学科特点、专业内涵等方面的建设和发展情况;组织和落实新生录取和迎新(含复查)工作。
  第七条 为加强对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纪律教育和责任约束,招生录取期间成立如下相应的机构:
  1.由主管副校长任组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教务处长、监察处长、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及招生办主任任组员的招生领导小组,整体指挥并协调全校本、专科录取工作。
  2.由纪检监察处人员及特邀监察员组成的招生监察办公室,监察处处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招生录取期间的监督工作。
  3.由招生办公室及相关人员组成的录取工作办公室,负责与各省市招办联系、协调及录取工作。
  4.由负责网络、信息及计算机技术的人员组成技术小组,校信息与电教中心主任任组长,负责网络安全、校内外畅通等技术工作。
  5.由校后勤服务集团总经理、基建计划处处长、保卫处处长等组成的后勤保卫办公室,负责保卫、录取期间电力正常供应、防火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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