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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生 计 划

  第八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根据我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及我校学科发展等因素制定每年的招生事业计划,经学校招生委员会审定后,报教育部批准。
  第九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根据教育部批准的招生事业计划,给合近年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生源情况及国家的特殊要求,制定学校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经主管校长审定后,报教育部批准。
  第十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将教育部批复的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来源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寄(送)到各有关省(市、区)的高校招生办公室,并向社会公布。2005年我校招生分省市、分专业计划见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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