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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为保证招生录取工作质量,学校统筹规划,建立一支年富力强、廉洁奉公、业务熟练、相对稳定的招生宣传及录取工作队伍。
  第十二条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应具有较强的党性原则和责任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策水平高,作风正派,秉公办事,自觉遵守招生工作纪律,勇于抵制不正之风,工作认真负责。
  第十三条 对招生录取工作人员的要求:
  1.凡有直系亲属(子女)及兄弟姐妹当年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者,不得参加该省(市、区)的招生录取工作。
  2.经学校确定的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均要参加上岗培训,凡不参加培训者取消其当年招生录取资格,由校招生办公室从后备人员中遴选补充。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名单,经招生办公室与纪检部门审核后,报校主管招生工作校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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