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南11月15日讯(记者董震通讯员王效锋傅道津)一名五岁幼儿在幼儿园被烫伤,幼儿在得到医疗费等赔偿后,又起诉幼儿园要求赔偿整形费、精神抚慰金等。近日,济南市历下区法院审理后一审判决幼儿园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9437.8元、整形费用4万元和精神抚慰金5000元。
2003年10月,在济南某幼儿园内,小朋友喝水时发生推搡,五岁的齐齐(化名)被
推倒在热水桶里,经医院确诊为躯干、臂部及下肢严重烫伤,后住院治疗75天。其间花费医疗费4万元,均由幼儿园支付。后因治疗费用发生纠纷,齐某起诉幼儿园。2004年9月,济南市历下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后续治疗费共18106.8元。
在治疗结束后,齐齐再次起诉到法院,要求幼儿园支付残疾赔偿金、整形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2005年10月10日,法院再次开庭审理。幼儿园认为,原告要求残疾赔偿金与整形费用有矛盾之处,拒绝再次赔偿。后根据原被告的申请,法院委托有关部门对原告的伤残等级及今后整形费用进行了鉴定。鉴定部门认为齐齐的伤残程度为十级,被烫而留下的疤痕应该整复。
法院审理认为,由于教师的过失,导致原告在园期间被烫伤,幼儿园理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由于技术鉴定部门已确认应予整形,而整形是对原告的伤痕进行外观上的改善,不能证明整形后伤残就不存在了,因此原告要求幼儿园赔偿整形费用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此外,由于原告身体残疾对将来的成长、生活不可避免会造成一定影响和精神痛苦,因此幼儿园应当适当赔偿精神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