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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病历,患者维护权益的重要一环
来源:医疗法律专门网     2005-10-28 10:25:00
 
  在医患纠纷中,通常患方总是处于弱势的地位,不少患者及其家属因为对如何处理医患纠纷不知所措,往往丧失了有利条件,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得不到维护。其实发生医患纠纷后,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要全面掌握病历及相关资料。

首先要尽可能及时全面地掌握病历。病历资料是对患者的疾病发生、发展情况和医务人员对患者的疾病诊断、检查和治疗情况的客观记录,同时也是一种重要的书证。在医患之间就患者的诊断和治疗问题发生争议时,病历资料对于认定医疗机构是否存在医疗过失起着其他证据难以替代的证明作用。

多数人并不知道,患者的病历资料其实分为两部分:即客观性病历资料和主观性病历资料。客观性病历资料是指客观记载患者病情及检查、治疗结果等情况的资料,包括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查检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主观性病历资料是指记录医务人员对患者病情、治疗进行分析、讨论的主观意见的资料,它反映了医务人员对患者疾病及其诊治情况的主观认识及其实施医疗行为的主观动机,包括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

过去由于病人所在单位、病人、家属、事故当事人及其亲属不能调阅病历,使得患者及其家属在处理医患纠纷过程中处于完全被动的地位,而医疗机构故意修改、隐匿,甚至销毁病历的现象经常出现。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则明确规定了患者复制病历的权利和医方配合的义务,但这种权利的行使是有一定限制的。

例如病程记录,它客观记录患者治疗情况,是证明医务人员诊断和治疗措施是否得当的重要证据,将其排除在患者可复印或复制的病历资料范围以外,实际上对患者来讲不利。因为《条例》规定,患者仅有权复印或复制其客观性病历资料,而无权要求复印或复制主观性病历资料。也就是说,患者有权复印或复制病历,但复印或复制的病历资料范围有严格限制,病程记录是不能复印的。

因此,专家提醒患者发生纠纷时,除了行使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这一权利外,还应主动要求将主观性病历资料一并进行封存。因为《条例》规定主观性病历资料“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情况下封存和启封”,但并没明确封存主观性病历资料是医疗机构应履行的义务还是可选择的权力,患者要充分利用这一权利。

不少患方在处理与医院的纠纷时,常常将希望寄托在医疗事故鉴定上。专家对此建议说,患方不要在鉴定结果这一根绳上吊死。因为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经鉴定不属于事故或者不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患方有理由认为医方有过错且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不必要在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上倾注过多精力,而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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