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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兑现报酬想走就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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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才市场报 2005-10-20 9:4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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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小姐被某公司录用,双方经协商订立了劳动合同,其中约定:公司聘用舒小姐为技术部门管理人员,月工资为2000元,月岗位津贴1000元,月奖金根据经营效益考核发放。合同签订后,舒小姐努力工作,公司在支付约定的工资津贴外,每月给予舒小姐较高的奖金。 半年后的某月,公司因经营原因未发放舒小姐奖金,舒小姐内心不快,但仍继续努力工作。次月,公司又因经营困难原因扣发了舒小姐的岗位津贴,于是,舒小姐向公司交涉,要求公司支付岗位津贴。公司要求舒小姐同甘共苦,舒小姐不能同意。舒小姐认为,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奖金和津贴,要求解除合同,并支付欠付的奖金和津贴。公司表示,奖金和津贴不是工资,可以根据经济效益作出调整;舒小姐提出解除合同但未按规定提前一个月通知,所以不能立即办理退工手续,应继续工作一个月。于是双方发生了争议。 上述争议的焦点是,员工是否可以因公司未支付奖金和津贴而立即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根据以上规定,劳动者是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这里的“随时通知解除”,就是合同的当即解除,无需提前通知。 那么,用人单位未支付奖金和津贴,是否属于劳动法规定的“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暂行办法》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工资是指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根据该规定,劳动报酬就是上述各种形式的工资,其中自然包含劳动合同约定支付的奖金和津贴。用人单位未支付合同约定的奖金和津贴,属于劳动法规定的“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 按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公司支付给舒小姐的月奖金是根据经营效益考核发放的,也就是说,公司在经济效益好时可给予较高的月奖金,在经济效益不佳的时期可以少付或不付奖金,因此,公司不支付舒小姐奖金并未违反合同约定。但是,双方合同约定公司每月支付给舒小姐的岗位津贴是确定的,合同中并未有可以不支付津贴的约定,因此,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津贴,构成了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合同的情形。舒小姐根据规定可以无需提前而随时通知公司解除合同,劳动合同因舒小姐的通知而当即解除。由于因公司责任导致合同解除,按照规定公司还应根据舒小姐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给予经济补偿。公司除补发欠发的津贴外,还应支付舒小姐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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