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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5年普通高校和普通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来源:就业网     2005-11-17 10:01:00
 

武汉市各用人单位及主管(代理)部门、各大中专院校:
    为进一步做好普通高、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政策规定,现就我市2005年做好普通高校和普通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5年我市毕业生就业工作政策和有关规定,继续贯彻执行《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市普通高等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武政〔2004〕28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市高等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落户工作的通知》(武政办〔2004〕84号)、《关于武汉市2004年接收非武汉生源大专中专毕业生有关问题的通知》(武毕〔2004〕1号)、《关于武汉市2004年人才储备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武毕〔2004〕2号)文件精神。
    二、根据《武汉市人事局关于推行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网络化管理的通知》(武人〔2003〕36号)精神,2005年,我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继续实行网络化管理。
(一)各类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在我市就业、我市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应先在“武汉毕业生就业网”(www.whbys.gov.cn)上注册。
(二)用人单位凭有效期内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机关事业单位)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和主管(或代理)部门(非公有制企业的代理部门,应为市、区人才服务中心或东湖开发区和武汉经济开发区人事部门,下同)盖章的《用人单位信息表》(在就业网的下载中心下载),到武汉市人民政府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管理办公室、武汉市人才服务中心、中国武汉光谷人才服务中心注册,并在网上公布年度需求信息。
(三)用人单位上网上报毕业生签约情况,市(或区)人才服务中心上网上报人才储备签约情况。
1、用人单位凭已签约毕业生提供的身份证号和上报密码在网上上报签约情况,行政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市毕办在网上核准。
     2、已在网上登记人才储备并与市(或区)人才服务中心签订《人才储备协议》的毕业生,由市(或区)人才服务中心凭毕业生提供的身份证号和上报密码在网上上报人才储备签约情况,市毕办在网上核准。
(四)签约核准后,毕业生(或单位)持以下证件到市毕办设在市人才服务中心的服务窗口核对,需要领取接收函的毕业生,可领取《武汉市毕业生接收函》,回学校和到省毕办办理相关手续。  
1、应届毕业生,持单位及上级主管 (或代理)部门签章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或《毕业生就业推荐表》。
2、往届毕业生,除上述证件外,还需持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签发的《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学校未就业证明)、毕业证、户口证明(如户口迁移证明、户口本等证件)。
(五)希望各院校大力宣传我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实行网络化管理的办法,要求毕业生在毕业前完成网上注册,请各院校网站与 “武汉毕业生就业网”(www.whbys.gov.cn)链接。
三、为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从2005年起,我市对持有省级《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的毕业生,不再转发市级《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只在原省级报到证上签字盖章,毕业生报到后,将已盖章的原省级报到证,交由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或代理)部门放入毕业生档案保存。
四、毕业生就业的相关手续,需到市毕办设在市人才服务中心的服务窗口办理。根据不同情况,可选择以下方式办理毕业生就业手续。
(一)学校将毕业生就业的材料收集后,集中到毕业生服务窗口办理,或由市毕办工作人员上门集中办理。
(二)用人单位及主管(或代理)部门将毕业生就业的材料收集后,集中到毕业生服务窗口办理,或由市毕办工作人员上门集中办理。
(三)毕业生持就业的相关证件,直接到毕业生服务窗口办理。
五、加强毕业生的档案管理,理顺毕业生档案管理的秩序。为了做好毕业生档案接收工作,减少档案转递的中间环节和时间,让毕业生尽早知道档案的去向,防止毕业生档案在转递中遗失,保证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正常运转,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校将毕业生档案转往我市时,请按以下要求转递。
(一)已在我市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档案,应转往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或代理)部门。
(二)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或代理)部门不明确的,应将毕业生的档案转往武汉市人才服务中心。
(三)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我市生源的毕业生档案,由学校集中转往武汉市人才服务中心。地址:武汉市江岸区车站路1号,邮政编码:430014   联系电话:027-82845012  82835095。
六、为了做好毕业生就业报到等相关手续的衔接工作,请武汉地区各普通高等和中等专业学校,将在我市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名单,于6月15 日前,以软盘的形式送往市毕办设在市人才服务中心的服务窗口。
附件:  1、武汉市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
2、武汉市2005年接收非武汉生源大专中专毕业生急需专业目录


武汉市人民政府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管理办公室
二〇〇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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