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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历学位认证通知
来源:教育网     2005-9-10 10:07:00
 
   为进一步贯彻国家“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的留学政策,促进教育国际交流,切实履行我国在有关国际公约和双边协议中承担的义务,满足广大留学回国人员及其他外国学位获得者在我国升学、就业需要,同时为我国招生和用人单位鉴别外国学位证书及高等教育文凭、证书提供咨询意见,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批准,根据教育部的指示精神,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展对国外学历、学位和中外合作办学学历学位证书的认证服务。
    目前认证服务受理的国别:
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英国、爱尔兰、法国、德国、奥地利、荷兰、比利时、意大利、丹麦、瑞士、瑞典、芬兰、挪威、日本、朝鲜、韩国、泰国、印度、蒙古、菲律宾、新加坡、马来西亚、俄罗斯、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白俄罗斯、吉尔吉斯斯坦、南非
    国外学历、学位证书认证范围:
1、在国外攻读正规课程所获大学专科以上(含大专)学历、学位证书;2、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取得的国外学位证书。                 
3、经省、直辖市一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硕士学位以下(不含硕士)层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取得的国外学历、学位证书。
    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申请办法:
1、申请者须出具如下材料:本人护照;所获国外学历、学位证书;国外学习成绩单(硕士以上学历者,应提供毕业论文摘要);中国驻外使(领)馆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出国前最后学历证书以及其他相关材料,所有材料均应为原件。
2、中外合作办学:申请人身份证、护照(在合作办学外方学校有实习经历者提供);所获合作办学学位证书、学习成绩单(硕士以上学历者,应提供毕业论文摘要);入学前最后学历证书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合作办学双方合作协议副本;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当期合作办学批文复印件;工作经历证明(入学前最后学历为大专者必须出具)。
 
联系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15号(北京语言文化大学院内学一楼)                   邮政编码: 100083                                          电  话: 010-82301008 或 82301006转118 
               传  真: 010-82303997 或 82301166             电子邮件: 
interco@stnet.cscse.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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