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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医委会修改专业守则 医生卖广告限印刷媒体
来源:     2008-4-3 16:10:00
 
 据香港文汇报报道,香港医务委员会于限制医生卖广告上诉案败诉后,2日宣布通过修改《医生专业守则》,放宽容许医生卖广告,包括列出个人数据、提供的医疗服务及收费等。

  不过,有关修订也存在不少限制,例如:只批准医生在4类印刷媒体,包括报纸、杂志、学报及期刊刊登广告;广告的篇幅规定不可大于300平方厘米(约半张A4纸);内容不可以推销其它服务。医学会赞成有关修订,认为可避免医生在卖广告时“踩地雷”。消委会认为,消费者可通过广告获取更多医疗信息。若医生违反守则,最高可被罚除牌。

  医委会过去一直禁止医生卖广告,市民只可通过一个经医委会审核的网页,才找到注册专科医生及其诊所电话等数据。

直至高等法院上诉庭于今年初驳回医委会不准医生卖广告的上诉,裁定《香港注册医生专业守则》不准医生在印刷媒体卖广告,违反《基本法》及《人权法》,医委会决定不上诉后,2日宣布通过有限度地批准医生卖广告,并公布有关指引,要求广告内容必须与诊所及医务名册列明的服务相符。

  医委会道德事务委员会主席方津生2日表示,鉴于病人认为过去有关医疗的信息不足,该会决定放宽医生可卖广告,但广告的大小和内容仍受不少限制,以免日后出现夸张失实的广告,误导公众。医生依然不能通过电子媒体如电视台或电台等卖广告。

  根据医委会发出的最新指引,医生刊登的广告篇幅规定不可大于300平方厘米,如在报章刊登广告便不可大于1/6版;广告内容可刊登医生的个人相片、学历以及提供疗程类别,并可明码实价让病人参考,但不可提及医生行医年资及手术经验,也不可协助其它机构作商业宣传等。

  此外,目前医生专业守则规定,医生不可在自己诊所外、执业网址及医生名册上,发放多于5项医疗服务,但有关服务数目限制已被删除。

  方津生又称,医生刊登广告的位置有所规限,“例如同一页版面中,医生的广告若刊登在美容院广告旁,会令人觉得医生在推销美容院的服务,就会违反专业守则。” 他又厘清广告内容使用的用词,如“最好”、“最新”、“最老资格”等含比较及标榜自身地位的字眼,也不宜使用。

  至于为何医生仍未能在电子媒体卖广告,方津生认为,香港印刷媒体众多,足以让市民选择医生。不过,医委会主席麦列菲菲承认,因资源有限,没有足够人手监察广告内容是否失实,只能通过市民投诉才可进行调查。

  挑战医委会、促成今天医生可卖广告的养和医院副院长邝国熙称,不会因新修订出台而卖多了广告,因为过去的广告也不是推销医生,而是推销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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