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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辽宁公考备考指导:行测常识判断复习点睛
来源: 中公教育      2009-8-3 11:15:00
 

“常识判断”是辽宁省公务员考试行政能力测试五大部分之一,中公教育公务员考试的辅导专家将以真题为例,为广大考生讲解试题特点,答题技巧与复习方法。

与其他四部分相比,常识判断更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它重点在于考察考生多方面﹑多层次的综合知识的积累。如果说数量关系﹑判断推理﹑言语理解﹑资料分析这四部分还可以系统归纳出各个知识点,从而有针对性的进行复习备考的话,那么常识判断这部分则显然并没有那么强的实战操作性。常识部分涵盖法律、政治﹑经济﹑管理﹑人文﹑科技﹑日常生活等多个方面,重点在于考察应试者在这些方面应知应会的基本知识以及运用这些基本知识分析判断的基本能力。

认真分析辽宁省以往多年的试题,我们确实可以清楚的看到这部分以往考察的知识面非常广泛,可以说上至天文下至地理,从古到近,从国内到国际,从经济到政治,从法律到道义等等。因此令很多考生在考场上只能望题兴叹。05年以后,这部分考试偏向考察法律基础知识。中公教育提醒考生要仔细研读大纲。2009年辽宁公务员考试大纲已明确说明“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包括言语理解与表达、常识判断(侧重法律知识运用)、数量关系、判断推理和资料分析,全部为客观性试题”。

常识部分总体来说方法性﹑技巧性不强,主要是知识性的考查,所以更应该从具体的知识积累下功夫。下面就法律常识和政治常识部分的命题特点﹑命题方法和复习技巧做简要介绍。

一、法律常识部分

1.法律常识涉及法理学﹑宪法﹑行政学﹑刑法﹑民法﹑民事诉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公务员法等,其中以根本大法——宪法和法律热点——行政法所占比重最高。主要考查一些应知应会的问题,以测查相关法律的一些根本性规定为主,基本不涉及专业法学理论问题。而且以单项选择为唯一题型,所以主要是点的考查,而不是面的考查。对于法律常识部分,更应该注意法与法之间的联系,注意结合试题加强法律知识的灵活运用,注意对如物权法﹑公务员法等新生法律法规的关注和理解。

例如:(08年第86题)物权法的立法是涉及每一个人生活的大事。按照物权法一般理论,下列选项中属于用益物权的是:

A.土地使用权 B.抵押权

C.留置权 D.质押权

【答案】A。解析:《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是他物权的一种,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

2.法律常识也常以案例的形式出现。解答案例题首先要对题干中的情景进行定性,再看法律对这种性质的行为是如何规定的,从而得出答案。

例如:(08年91题) 江某在某超市购买了一台电动榨汁机,1个月后出现故障,要求超市处理。但超市“购物须知”规定:“在本超市购物有质量问题请及时解决,自购物之日起超过15日的概不退换。”超市以此为由,拒绝受理,要求江某与生产厂家联系处理。对本纠纷的处理,下列观点错误的是:

A.超市的规定是“霸王条款”,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无效

B.超市的规定是要约,消费者的购买是承诺,双方形成合同关系,所以规定有效

C.超市的规定是格式条款,但免除了自己的责任,所以无效

D.超市的规定与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相抵触,所以无效。

【答案】B。解析:超市并非要约红某,他们之间没有发生要约行为。因此B项是错误的,A、C、D项均是正确的。

3.对于法律知识的考查不仅局限于知识点的记忆,通常还和考查灵活运用能力相结合。

二、政治经济学部分

政治经济学部分则注重哲学原理和中国实际国情的结合;哲学部分更应该注意基本原理的理解和应用,而非死记硬背;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则更应该注意具体知识点的把握,特别是一些关键词,如本质﹑实质﹑出发点﹑基础﹑核心等等;时事政治以考试当年的上半年,尤其是考前两三个月国内外的重大事件和热点问题为考查重点,而且,在时事的题目中也加入了考查分析能力的成分。只要平时多关注一下新闻,考生都不会感到陌生。

三、注重真题的练习和积累

历年中央及各省市机关公务员考试真题,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借鉴性。各位考生应该认真解答,在答题中加强知识点的巩固﹑理解和运用。

“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考生在熟练掌握相关法律知识的基础之上,还应注重日常的积累。在平时的学习过程中,加强对人文、科技、经济等知识的关注,注意对社会时政热点的把握。唯有这样,才能不断扩大自身知识面,丰富自己的知识储备,在常识判断这一部分的答题中高人一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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