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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其斌谈司法考试趋势及复习方法
来源:     2007-11-14 17:36:00
 

郑其斌老师接受武汉《晨报》求学周刊的采访,对司法考试的内容、趋势以及复习方法作了详细介绍,主要内容如下:

记者:司法考试在内容、难度上有哪些变化?

郑老师:在内容上,总的来说,司法考试的内容每年都有部分变化,难度则在逐年加大。

就变化而言,原因有:(1)每年都有新的法律法规以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的出台,相应地就会反映到司法考试中,而且还往往会成为考试的热点,如2006年的公司法,考了40分左右,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2)出题老师的更换、出题偏好的变化导致考试风格和命题重点的变化。(3)考生和培训机构对既有司考规律的深入掌握迫使出题人在风格上、难度上、内容上不断求新求变。

就难度而言,主要是每年报考人数的持续、迅速的增长趋势和录取人数的有限性之间的矛盾决定的,因为录取的人数是按照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法律职业队伍实际需要的估测来确定的,会有人为的控制;此外,司法考试诞生以来,出题人和考生的博弈水平都在提高,一般难度的题目已经不具有可考性,从考试必须有效度和区分度的原则出发,出题人必须加大难度,才能达到从一般的多数中遴选出优秀的少数的目的。

那么难度的变化有如下表现:(1)复合化的趋势,题目以对知识群的多点考察的面目出现,包括考点的复合、知识群的复合甚至部门法的复合;(2)从单纯考察识记能力转向以识记能力为基础的综合能力的考察,综合能力体现在:逻辑分析的能力、对现实社会的理解力、对各个部门法理论的深入理解。(3)题目的设计中考点更加隐蔽、陷阱增多,如往往以案例的形式出现,如每道案例中出场人物、干扰信息、迷惑项繁多。

记者:针对这些变化考生在备考时应注意哪些方面和重点?

郑老师:司考以其残酷性令人望而生畏,考生必须寻找救赎之道,以非常的复习方法应对日益异化的司法考试,达到“多快好省”的复习目的。尽管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复习方法,每一种复习方法都各有利弊,但是为了提高复习的效率和针对性,避免做过多的无用功,以下两个建议是不容忽视的:

第一个建议:首要的是抓重点。司法考试最重要的特点是规律性很强,重点非常突出,即大约80%的知识点是每年反复考核的,而这些重点内容又只占大纲内容的30%。从理论上说,只要掌握了这些重点内容,就一定能通过考试。可见,司法考试的复习是一门“放弃的艺术”,考生有资本轻视甚至放弃不重要的内容;允许“投机取巧”,因为可以直奔主题。问题的关键是如何确定重要考点和如何牢固掌握重要考点并且能在考试中正确运用。

重要考点的确定有两个最有效的途径:

第一个途径是反复研究近五年的真题。可以说历年真题所考查的知识点就是重点,这是一个真理,屡试不爽。

第二个途径是通过对考试普遍规律的把握来确定司考的重点。在考核的内容上,各种类别的考试的重点可以概括为九个字:“重要的、新颖的、例外的”。所谓重要的知识点,是指调整社会生活频率最高的法律制度或者部门法。合同法为什么重要?因为人“无往而不在合同中”。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的效力为什么重要?因为这是合同法调整社会生活不可回避的理论问题。所谓新颖的知识点,是指新出台的重要法律和司法解释。建筑物区分所有、地役权、占有制度为什么是民法的重点,因为他们是全新的,填补了法律制度的空白。《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为什么每年考几分,因为他们是新颖的,同时也是重要的。所谓例外的知识点,是指对原则规定的例外规定。专利新颖性丧失的例外之所以考得多,是因为要求考生对新颖性这个制度有全面的掌握,同时由于一般规定比较容易掌握,因而就考相对不太容易掌握的例外规定。并且,如果一项法律制度同时充足“重要的、新颖的、例外的”这三个要件,就一定是重中之重。比如《物权法》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地役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这也是规律,重复发生作用。

第二个建议:重要知识的掌握必须全面而牢固。一方面司法考试的复习是一门“放弃的艺术”,对不重要的知识点可以少复习甚至不复习;另一方面,对于重要考点的具体内容就容不得“丝毫”取舍,必须“一网打尽”。凡是重要的考点,一方面要掌握其背后的理论根据,另一方面要掌握所有的法条。有时候,一个重要考点涉及的法条可能分散在几个法律文件中,就必须集中起来全面掌握。比如对于善意取得制度,除了需要掌握《物权法》第106条关于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的规定以外,还需要掌握第107条对遗失物善意取得的规定。不仅如此,还需要掌握公示、公信原则、异议登记、赃物的善意取得、效力待定的合同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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